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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近日放宽公租房申请条件,取消了申请人收入限制。凡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工作的重庆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人员及进城务工、外地来重庆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都可以申请公共租赁房。同时,参加工作三年以内且没有住房的公务员,也列入了公租房申请人群。
对重庆市申请公租房取消收入限制,网友观点各异。
支持:放宽申请条件让“夹心层”少些尴尬
公务员也纳入了公租房申请人群?这样的疑问是人们在阅读此则新闻时的第一反应。公务员参与申请是否会造成权力的寻租与程序的破坏?其实,如果我们在思考问题时能够冷静一些,就会发现,此次重庆市的改革其实是保障性住房含义的真正回归。何为保障性住房?最直接的理解就是为那些买不起房的群体所提供的政策房。毫无疑问,那些中低收入者当然是保障性住房应该关照的群体。而随着房价的不断飙升,买不起房的群体其实早已经超出了中低收入者,那些所谓的中产人群也成为了买不起房的现实群体。
这些群体在现有的保障性住房政策面前通常是尴尬的。从政策的角度看,他们被排斥于现有的保障之外,因为与那些困难的群体相比,他们一般拥有比较体面的工作和相对宽裕的收入;但从市场的角度看,他们又被无情地排挤于市场之外,因为房价的压力早已超过了他们的承受能力,人们把这种市场不爱,政策不亲的中产人群称之为“夹心层”。
从某种意义上说,“夹心层”是最为尴尬的。如果再有一点钱,他们就可以到商品房市场上买房,而如果再穷一点,他们也可以理直气壮地去申请保障性住房。当有钱人和没钱人都有实现住房梦的具体路径时,“夹心层”们该怎么办呢?唯一能够改进的,就是根据现实的需要调整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范围,让那些买不起房者也可以获得政策的“青睐”。
由此可见,扩大公租房的申请范围就是一种针对性的调整,是一种适应现实需要的善意之举。只要公租房的建设可以满足申请者的需要,只要在公租房分配时能够秉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把包括公务员在内的“夹心层”纳入申请范围就不仅不会导致保障房的变质,反而是对保障性住房本来含义的回归。
“取消收入限制”让公租房回归其“公”
公务员也有资格申请公租房,这看似不合常理的事情变成现实,又有人开始愤愤不平:这么多人买房难、住房难,公务员竟然与民争利,谈何“人民的公仆”?可笔者并不这样认为,公众更大可不必因此动火伤肝。首先声明,我不是公务员,只是为那些最基层的、同样为生计挣扎的公务员说句公道话。
近年来,房价确实很高,尤其是一线、二线城市,房价远远超过了普通群众的购买力。而那些刚毕业的、官位低的、濒临“夹心层”的公务员,也是望“楼”兴叹。笔者所在地,连三线城市都算不上,普通公务员的工资也就2000多元,而房价已经4000多元。如此收入,还不如一些果农。如果只因为他们是公务员,就剥夺他们享受保障的权利,是不公平的。
去年6月,由住建部等七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12日对外发布,旨在解决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指导意见》,公租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虽然没有明确公务员适用上述“意见”,但公务员并不例外。因为现在的中低收入群体不再只是过去人们印象中的“困难家庭”――既没有廉租房和经适房申请资格,又买不起商品房的“夹心层”成为主要力量。他们要么享受过房改房,全家只有一套小面积住房,子女大了,无力购买商品房;要么是外来务工人员,只能用辛苦的血汗钱租住昂贵的出租房;要么是公务员、企业工人、新就业的大学生毕业生、外来人才,虽然工资有保障,但多少年也买不起一套房……
再说,“收入限制”这东西,也并不科学。有很多人伪造收入,照样进了保障对象。以前曝光的开着车好车去领保障房就是佐证。
由是观之,重庆取消公租房申请人收入限制,让公租房回归其“公”。只要房子到了真正住房困难的人员手中,就体现了其价值。当然,这就要严格、透明的程序。
不过,解决公务员等“夹心层”住房困难,不只公租房一条道。不妨在逐步放宽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在内的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同时,出台“以补代购”等办法,让更多的人能够买起房、有房住;建设更多门类的保障性住房,例如除了廉租房、经适房外,开发各种专用房、安置房、职工公寓等。再者,要下力气规范房地产市场,让更多的人买得起商品房。
人在做,天在看。我们需要的是一个诚信、规范、透明、法治的房地产市场体系和一个分层次、多渠道、成系统的住房保障体系,让包括公务员在内的更多人有“人”的尊严。(
反对:公务员不宜享受公租房
公租房扩大了申请人群,公务员也列入其中,难免让人担忧。目前,住房保障制度还很不完善,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至今没有得到很好的覆盖和保障。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务员如果公开加入公租房行列,有可能进一步加剧保障房沦为权力房,而且还有理有据,公众欲诉无门。
公租房的租金不算很低,公务员即便拿去转租,获利也不会太多。但值得留意的是,按照重庆的公租房政策,几年之后租户有权购买,而且价格低于市场价格。从这个角度看,如果一些公务员获得公租房租房资格,难以保证他们未来不低价拿房牟利。
不否认,譬如在高福利的北欧国家,不仅中低收入者可以申请公房,官员或富人也可以,但前提是必须自己住,不能拿去出租,更不能有第二套住房,而且穷人、单亲家庭和有孕妇的家庭优先,富人或官员如果申请也只能靠后。
这两点,在我们这里都很难实现,况且公职人员其收入、福利之于社会上大部分人来说已不低,很少有公务员算得上真正低收入群体的。当然,不排除有个别公务员的家庭情况确实不好,但即便要施行,前提也应是先保证普通公众的需求,如果普通公众供不应求,绝不能轻易让公务员参与其中。
保障房制度的健全有一个过程,在公平尚不能保证的情况下,公务员不宜享受公租房。如果在完全解决了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之后,再考虑将公职人员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也未尝不可。但保障房用的是纳税人的钱,是否将公职人员纳入,最终还是要征求纳税人的意见。
建言:公租房需防落入“分蛋糕者吃蛋糕”陷阱
假如一看到将公务员列入公租房申请人群,或是取消了公租房申请的收入限制,便认为涉嫌权力自肥,的确也有些过于敏感。事实上,既然放宽申请条件的背后是公租房配租低于预期,假如仍然死守着最初的公租房申请标准而导致公租房资源的空置与浪费,的确过于教条。这个时候,适当放松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取消略显苛刻的收入限制,并将无房公务员也列入申请人群,要说也未尝不是出于让公租房资源更有效合理分配的善意考量。
不过,乍一看来,上述放宽公租房申请条件的理由似乎相当充分,毕竟,让公租房物尽其用,的确比让其空着更加务实。但是,假如公租房配租低于预期的原因真的是由于收入限制过低,以至于按照这样的收入限制使得公租房出现了供大于求,那么,放宽申请条件,取消收入限制,倒也无可挑剔。然而,真实的情形恰恰是,导致公租房配租低于预期的主要原因其实在于“租金、出行成本等方面对受众仍有压力”,不难看出,与其说是公租房已经充分满足了相应低收入群体的需求,毋宁说是公租房的租金本身,以及公租房的地理位置及其交通成本,超出了相应收入群体的承受能力使然。明明是公租房所针对的人群还租不起,却认为公租房已经供大于求,甚至被用于满足更高收入人群的需求以实现物尽其用,不仅阴差阳错,由此而带来的公租房分配不公,更是与公租房制度的初衷南辕北辙。
不仅如此,即便公务员的收入真的“低”到了符合公租房申请资格的程度,公租房恐怕同样不宜让公务员也成为受益者。个中道理也再简单不过,正好比吃蛋糕的不能自己去分蛋糕,既然公务部门是公租房建设与分配工作的组织者,其实也就注定了公务员没有资格参与公租房的分配,否则的话,如果说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比赛注定会乱套的话,那么,既当分蛋糕的又当吃蛋糕的,公租房恐怕难免陷入“近水楼台先得月”的分配陷阱。现实中,一些经适房项目成了为公务员群体度身定制,其实就很能说明问题。
一言以蔽之,“公租房”固然需要物尽其用,但在此之前,其实首先要搞清楚“公租房” 配租率低的真实原因,否则的话,想当然的取消收入限制,甚至自说自话的邀请公务员来“分一杯羹”,既“分蛋糕”又“吃蛋糕”的公租房会否沦为又一场权力盛宴,恐怕绝非杞人忧天。
申请公租房不限收入 须防损害公平
申请公租房取消收入限制,会不会有收入水平远远高于“夹心层”的承租者参与争夺公租房?政府公务员获得申请资格,会不会“近水楼台先得月”?
在城市“夹心层”群体数量依然庞大,许多中低收入者的居住权难以得到稳定保证的情况下,适当放宽公租房申请资格,实际上拓展了公租房的公共产品属性外延,方向值得肯定。特别是赋予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资格,既可以起到分流刚性需求抑制房价,优化地方发展环境的作用,也是对当前楼市调控中越来越凸现的户籍制度强化倾向的某种纠偏。
问题在于,放宽之后能否达到政策的预期效果。如果公租房供需处于较为平衡的状态,那么上述政策效果会比较顺利地体现出来。然而,重庆计划未来三年建4000万平米公租房,以满足200万人住房需求,今年只能竣工1000万平方米,即使配套建设同期完工,也只能满足50万人的住房需求。
这意味着,公租房在现阶段还处于供需失衡当中,还是较为稀缺的资源。而如果对稀缺资源缺乏相应的分配细则,不仅其政策效果可能大打折扣,还可能滋生出新的寻租空间。
那么,放宽公租房申请门槛后,要注意解决如下问题:会不会有收入水平远远高于“夹心层”的承租者来争夺公租房资源?会不会有先取得承租权、然后非法转让用以牟利的事情发生?特别是,由于地方政府是公租房的投资人和所有者,在公务员获得申请资格之后,会不会“近水楼台先得月”,从而损害公租房配租的公平性?
因此,要让良好的政策意图不跑偏,还是应该设立一定的标准线。一方面,公租房产权人即政府当设好篱笆,保证配租的相对公平;另一方面,更有效的办法是引入市场化机制调整公租房供应。比如,普通承租者的收入水平变动情况仍应由税务系统跟进,而公务员的工资调整、升迁变动情况也应该纳入考察,如果超过一般申请人平均收入水平太多,就理应腾退,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腾退的,则需大幅度调高其租金水平。
说到底,需要解决的是,未来公租房成为新的市场主体之后,地方政府如何保持自身角色与市场特性之间的平衡。这是保证公租房分配公平性的需要,也是保证公共产品的公共性不被异化的课题。这也是经适房遗留下的考问。据中国搜铺网(www.3puo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