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搜铺网讯 2008年6月昆明市颁布了《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为了让该办法更加具有操作性,进一步提高土地的使用率,近期对《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了修改,昨日,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对修改后的《办法》送审稿举行了听证会。 新《办法》明确了认定和处置的对象是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国有闲置土地,明确了投资额不包含土地取得成本,细化了开发建设延迟的情形和审批程序,以及闲置土地调查、核实和认定的部门职责,增加了调查、核实相关土地闲置基本情况包含的内容,修改了原《办法》中土地闲置费的收取时点和比例,增加了限制性条款。其中值得一提的是,被认定有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在闲置土地开发动工前或者被依法收回前,国土资源及相关行政部门不得受理该单位的新建项目用地申请,并限制其参加昆明市土地竞买活动。
闲置不满2年的,可选择处置方式
什么是闲置土地?《办法》指出,闲置土地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闲置土地如何处理?《办法》明确,土地闲置不满2年的,可选择处置方式,比如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或依法定程序,由土地储备机构以协议的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投资的地上建筑物给予补偿;或者政府为土地使用权人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或者安排临时使用,待开工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取增值地价。土地闲置超过1年不满2年的,还另需缴纳土地价款的20%作为闲置费。
而土地闲置时间满2年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无偿回收土地使用权,不过属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除外。
政府原因造成闲置 可考虑“等价置换”
和老《办法》相比,新《办法》完善和增加了多项内容。包括细化了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尤其增加了“等价置换”等方式。
《办法》规定,因不可抗力、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采取下列几种方式处置: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依法定程序,由土地储备机构以协议的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投资的地上建(构)筑物给予补偿;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重新批准开发建设;政府为土地使用权人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政府将土地收回,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或者在土地使用权人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同时,因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有关县(市)、区政府部门应当逐项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明确整改解决措施和办理时限,主要负责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应当确定专人,对整改事项逐项督办。
逾期不缴纳闲置费要加收滞纳金
此外,《办法》修改了原《办法》中土地闲置费的收取时点和比例。新《办法》规定,认定闲置时间超过1年不满2年的闲置土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权人送达《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按照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计收土地闲置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无划拨土地价款的,按照划拨土地时基准地价的20%计收土地闲置费。而逾期不缴纳闲置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应缴纳土地闲置费总额的1%计算加收滞纳金。
而原《办法》规定,土地闲置满1年的,按取得该土地价款的15%收取闲置费;超过1年不满2年的,以取得该土地出让价款的20%的额度全年均摊后按月计收闲置费,闲置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另外,《办法》还规定,已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宗地为单位建立台账,将闲置土地的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依法收回的国有闲置土地,应当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按照土地政策法规重新确定使用权人,而在新项目选址时,应当尽量利用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据中国搜铺网(www.3puo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