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6月8日以粤府〔2010〕70号文转发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一共有6条,不知是否应称为“粤6条”:一是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二是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三是增加居住用地和住房供应;四是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五是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督管理;六是具体工作要求。
为何广东现在才转发国10条,时间上看似乎太晚了一些,差不多快两个月了。深圳和广州都已经出台落实国10条的细则了,广东省现在才转发显然是有其背景和意图的。我想应该是借转发国10条来表达一些具体的要求,但这样做的确让人觉得有些不合时宜。倒不如不要用转发文件的方式,直截了当地发文表达意图更好些,不会让人产生歧义:为何省府这么晚才转发国务院文件?难道省府对国务院文件要这么才时间才能理解?抑或省府的办事效率为何如此低?
还有一点,就是今年初国11条出台时,省政府很快就出台了粤四条。但这次国10条出台,省府却这么晚才转发和出台粤六条。其实,到底省一级政府应该是先于地市落实国家新政,还是等各地市落实了之后才统一布置一下?似乎没有一定之规,但省一级政府在房地产管理方面的功能和作用,似乎也就是上传下达,即不管宏观政策的制定,也不管具体土地供应、保障房建设的落实。
具体来分析,我觉得省府粤六条的精神主要是体现在第一条。我们来看一下: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执行国发〔2010〕10号文规定,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广州、深圳等中心城市要严格限制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严格限制发放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购买住房贷款。对第二套住房的认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对金融机构认定第二套住房工作予以积极配合。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等有关政策。”
这一条主要是明确广州、深圳等中心城市要严格限制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严格限制发放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购买住房贷款。这一要求在国10条中是选择题,广州深圳好像都没有主动选择。但粤六条对第三套房和外地人购房只是限贷而没有限购,这还是有程度上的不同,而北京市对第三套和外地人购房是不仅限贷而且限购。
广州当初之所以没有主动对第三套和外地人购房限贷,理由是信贷政策应由银行来确定,地方政府对此没有决策权。如果广州市政府对银行没有决策权,为何省府就对银行有决策权呢?这一点我有些不明白。在国家层面,央行与其他部委是同级的,只有国务院可以管央行。但省一级是否可以管银行呢?到底广州市可否自行确定能否对第三套限贷呢?此外,广东除广州、深圳外,还有哪个是中心城市呢?这个“等”是指哪些城市呢?是虚指还是特指,抑或是笔误?
还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重新恢复限外令,因为粤15条曾经对限外令解禁。但粤15条还有许多是与现在调控政策不同方向的政策,如公积金异地购房、购房入户政策等,这些政策粤四条曾含糊地说如果与国家政策不冲突就保留。粤六条这次也仅仅明确和重申限外令,而没有涉及粤15条其他内容,我觉得对此应该全面地检讨和明确比较好些。
不过,第二条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其中,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差别化税收政策不知道是指哪项税收,我印象中好像这两者只有信贷差别,没有税收差别,不知道到底是指哪项税收政策?
不管怎么说,省府文件对广深要对第三套和外地人购房要实行限制房贷的要求是明确的,恢复限外令的要求也是明确的,我觉得这才是粤六条的主要用意和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