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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债主前来向广州市景x房地产公司索债的时候,该公司却拿出“借条”,称可以用以抵押还债的车位早已经抵押给了另一名债主白某。这名新债主对景x房地产公司与白某的债务关系产生了怀疑,不服当年法院的裁决,并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书显示,2008年,白某向法院起诉称:2001年11月3日,她借320万元人民币给广州景x房地产公司,年利率为8%,当时写有借据。2006年11月,该公司向白某出具一份《还款计划书》,承认债务关系,并表示因为目前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至今未能还款,该公司计划于2007年2月2日前偿还欠款本金150万元;2007年6月2日前偿还本金150万元;2007年11月2日前偿还欠款本金20万元及所有欠款利息。但截至白某起诉时止,该公司分文未还。
2008年12月,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白某与此家公司自愿达成协议,协议称,此家公司应于2009年1月1日前一次性将欠款本金320万元及利息还清给白某。
可是,景x房地产公司的新债主对此诉讼产生了怀疑,并于今年向越秀区检察院提起申诉。越秀区检察院收到申诉书后,对当年的审理进行了重新调查,认为存在虚假诉讼嫌疑。
越秀区检察院对当年白某出示的落款日期为2001年11月3日的借据和落款日期为2006年11月10日景x房地产公司的《还款计划书》的文件制成材料进行检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这两份文件所用的纸张为同版同批次印刷;有且仅有的五处折叠痕迹位置,先后关系形成一致;落款处印章印文使用的印油光谱成像结果一致;两个文件的正文内容均为喷墨打印机打印,打印文字形态以及打印墨水光谱分析未见明显差异,打印排版布局特征一致。高检院认为,依据此可以认定这两份貌似相隔5年的文件其实是同时制作的。
在对白某和景x房地产公司进行调查的时候,越秀区检察院发现,在办案人员询问白某关于320万元欠款的事实经过、款项来源、支付方式、款项去向等问题的时候,白某拒不配合;而欠债方的法人代表也以不在广州为由拒绝到检察院接受质询。这无疑让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感到非常蹊跷。
在调查期间,新债主还提供了一份非常重要的证据,那就是景x房地产公司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复印件显示,从2001年到2008年底,该公司并不存在320万元的巨额借款。
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民事裁定书,表示该案由该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审调解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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