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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变化不属于“不可抗力”?
  • www.3puok.com 2011-03-18 11:36:40 
  • 中国搜铺网

    报道《政策变动并非不可抗力》一文出街,受到社会和读者广泛关注。有市民提出,对于政策变动是否为不可抗力,社会上有两种意见相左的解释,到底哪种更有专业性?不可抗力到底为何?本报请来专业人士对“不可抗力”进行法律专业上的深度解读。

     

     

      政策变动不属于不可抗力

      广东省消委会顾问律师李瑾援引《合同法》第117条:“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不可预见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这个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预见到的;不可被免责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是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而不可克服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意外发生的某一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结果是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这个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从法理上说,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重大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等。第二类则为重大的社会非正常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

      李律师继而解释,向银行贷款作为消费者购房融资手段的一种,并非唯一的手段。也就是说,消费者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行为是银行批准其贷款的必要条件之一,而并非充分条件。即使是政策不变动,消费者也并非100%就能从银行贷到款,因此政策变动显然不满足不可预见这一条。此外,政策变动导致银行贷款政策变动,主要是对缺乏资金的买受人造成影响,他们可以通过变更付款方式继续履行合同,因此,不属于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情形。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国家政策变化不属于不可抗力。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本质不同

      李律师还表示,在法理上,法律界更倾向于把政策变动划入“情势变更”的范围。所谓“情势变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有本质的不同。不可抗力造成的结果是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情势变更”造成的结果是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不履行合同无需承担责任,而“情势变更”情况下履行合同导致显失公平,因此,合同双方应当共担相应的风险;“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条款,而“情势变更”则需要由法院加以判断。

      所以,如果走上法律程序,法院很可能在考虑双方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具体而言,对于“情势变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购房人要求退房,有可能不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可能会判决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卖房人退还定金和首付款。同时,也有可能会判决修改合同,在买方的还款期限方面给予延长。

    据中国搜铺网(www.3puo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