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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信托公司都很赚钱,信托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一年收入百万以上的很常见。” 上海某信托公司部门总经理程东(化名)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去年,他的收入首次突破200万。
51家披露2011年年报的信托公司净利润总额达185.71亿元,平均净利润为3.64亿元。预计今年净利润达10亿元以上的信托公司将在十家以上。在信托全行业的大丰收中,房地产信托为信托公司贡献了“大头”。
程东向中国证券报记者透露了一个鲜为人知的事实。信托公司在发行房地产信托时,开发商的融资成本有时会达20%以上,但信托公司只给投资者10%左右的收益,接近10%的“差价”成为信托公司的囊中之物。
为规避风险,信托公司进行地产项目投资时往往签署多份合同。一份是给投资者的,约定投资者的收益率约10%,信托公司收取2%以下的管理费;另一份是跟开发商之间签署的,规定开发商以“咨询费”、“手续费”等佣金形式给予信托公司报酬。
“我知道天津有个房地产项目,信托公司为开发商提供年利达30%的融资,15%给投资者,信托公司能赚15%!只是现在这个项目可能坏了。”程东压低声音说。
从公开数据当中能大致看出信托公司赚取差价的规模。年报显示,2011年信托公司净利润大幅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信托手续费等主营业务收入增加”。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祚君律师认为,巨额差价作为信托公司的利润收益是不合理的。因为信托产品的钱是投资者的,风险是投资者承担的,但利润大部分被信托公司拿走了,这是风险与利润完全不匹配的现象,自然不合理。此外,信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受托人(信托公司)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根据信托原理,信托资金投资的全部收益,除约定的信托管理费用外,应该归入信托计划,也就是归信托计划投资者所有。信托计划受托人及其他金融中介,不可挣取差价。如果金融机构之间合作,也应该只能在约定的管理费之中分配合作利益,而不能随意增加各类名目的费用。
金融界人士邓举功认为,现行信托法的核心原则是为受益人谋取最大利益,而赚取差价的做法是信托公司在为自己创造最大利益。从法理精神上推论,信托公司赚取差价的做法不太妥当。信托公司还涉嫌用投资人的钱和开发商对赌:若投资成功了,信托公司只给投资者有限的收益;失败了,信托公司又不用掏一分钱,而让投资者承担失败的后果。可见,信托公司的做法有悖于受托人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行为准则。
对于这些质疑,程东等收入丰厚的信托经理们则不以为然。他们认为,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收取各种费用,都是要到监管部门报备的,因此是合理合法的;即便产品中有比较多的差价能赚,信托公司也不是独吞。银行代销时其各个部门都要层层收费,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也要收费,甚至资金掮客都要分一杯羹;信托公司在发行一个信托计划时能赚到5%的利润已经很高了。
据中国搜铺网( www.3puo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