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搜铺网讯
尽管对“PE(私募股权投资)征收40%的高额浮盈税”被证明只是谣传,但一场直指合伙制PE的征税改革已是箭在弦上。
政策将行未行之际,市场最易起风。近日,一则“PE征收账面浮盈税”的传言在业界引爆了“炸弹”。
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国税总局”)综合办公室相关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澄清,“事实并非如市场传言。我们前期做了一些关于《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初稿(下称《办法》)的准备,意在规范、统一合伙企业的税率标准。只是内容与发布时间还有变数,现在没有办法细说。”
“主要是为了解决(合伙企业中)同一企业、同一收入适用两个税法的问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许建斌坦言,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现行方式在征收管理上存在很多问题与漏洞,政策层并不希望税收政策成为刺激非法集资的重要忽悠工具。
事实正在逐步还原,但业界的担忧情绪却未缓解。一位PE合伙人表示,“合伙制PE的优势在于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各方资源、合理避税,很多地方政府也给了政策优惠。但目前PE/VC市场已经连续下滑,新政策则透露出了取消优惠意思,这肯定会增加当前PE在募资、投资、退出等环节的难度,加速行业洗牌。”
PE的野蛮生长
“现在大家都在盯着PE。”河山国际资本集团董事长兼总裁曹少山说。
从去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加强PE备案管理,到目前国税总局厘定合伙制PE征税标准,几乎都直指合伙企业空头基金下被广为诟病的政策投机与非法融资。
“合伙企业本身具有的灵活性与规避性,在监管部门看来,往往带有‘道德原罪’。”前述PE合伙人表示。
往前回溯,在2006年允许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后,2007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以及2008年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59号文)共同确立了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原则。
所谓“先分后税”,即合伙企业或合伙制基金本身并不充当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是在收益分配后,由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法人等机构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中国搜铺网( www.3puo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