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搜铺网讯
近日,江苏句容法院审结一起因房市政策变化导致买房人无法贷款购买房屋,并致合同解除的案件。这一违约的损失,该由谁来负责呢?
2010年9月,家在外地的步某与句容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步某以按揭方式认购该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房屋成交总价为480000元,步某支付定金20000元,并约定在签订协议后25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而恰巧在这一期限内,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2010)275号文件,文件规定,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而步某的户籍所在地在浙江老家,他买房的事黄了。
因无法办理贷款,步某与开发商亦未能就其他付款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一致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将步某认购的房屋另售他人。步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承担违约损失。
法院认为,步某是非本地居民,属于政策规定中暂停发放贷款之情形,该情形属于政策变化所导致的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的变化,是不可归责于原、被告双方的事由。根据法律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步某主张的双倍返还定金和赔偿损失于法无据,双方因不能签订合同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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