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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区的杨先生几年前买了一套别人的集资房,现在还没得到房。哪知,卖房人说房价涨了,不认双方签的买卖协议了。最后,双方闹到法院,经过一审、二审,杨先生最终赢得了这场官司。
杨先生所买的房子位于涪陵区太极大道,是涪陵区某局修的集资房。早在2006年10月12日,他就和卖方曾先生夫妇签了协议,他还在签协议当日支付了8000元转让费,并以曾先生的名义交了房屋集资款3.5万元。2007年,他又以曾先生的名义交了房屋集资款3万元。2006年10月19日,他还代表曾先生参加选房。
由于承建商的原因,房屋一直未交付使用。后来,曾先生夫妇不愿意卖房给杨先生了,说是单位不允许转让集资房,又说双方协议刚签房价就大涨,当初卖得太便宜了,显失公平,就是不愿意履行双方所签的卖房协议。
今年5月,杨先生将曾先生夫妇告上法庭,请求判决双方所签协议有效。
涪陵区法院支持了他的诉求。
曾先生夫妇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双方签协议时,曾先生已患脑血栓、脑瘫,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外所在单位又禁止集资房转让,还有就是如今房价猛涨,继续履行协议对己方很不公平。
二审法院市三中院审理时发现,曾先生所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他在2001年患有脑血栓、高血压等,不能证明他签协议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外,杨先生两次交款、一次选房号,曾先生所在单位都明知,表明其单位认可该房屋的买卖协议。
就显失公平的问题,法院称,合同法中显失公平的判断标准应当以签合同时为准,曾先生以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昨日,该院驳回了曾先生夫妇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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