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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员工购房享优惠,离职是否要还
  • www.3puok.com 2011-03-07 10:43:22 
  • 中国搜铺网

      因享受了单位购房优惠,刚从一家房地产管理公司辞职的胡小姐前不久被告上法庭,公司要求她返还购房折扣款14万余元。近日,黄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这家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2006年,胡小姐与一家房地产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财务部会计。按照公司规定,胡小姐可以享受员工住房补贴福利,即员工购房计划。根据该计划,公司为员工购买本公司所开发项目提供优先预定,并且在公开销售价格的基础上打9.5折。

     

        2009年6月,胡小姐看中了一处由公司关联企业开发的楼盘,于是向公司提交了购房计划申请表,要求获得相应折扣优惠。不久,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做出了答复,确认胡小姐有资格参与员工购房计划。胡小姐及家人随即与该楼盘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总房价284万余元,比市场价格优惠了近15万元。

     

        因为个人发展等方面原因,胡小姐去年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申请,并在一个月后经公司批准后离职。公司向胡小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返还5%优惠房价款。在遭到胡小姐拒绝后,公司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但仲裁委不予受理。于是公司向法院起诉,追讨近15万元的房价款。

     

        庭审中,公司出示了住房补贴福利制度,上面规定,员工自签订购房合同起3年内,若终止服务或主动辞职,必须将之前获得的购房折扣房价款返还给公司。公司还指出,胡小姐在购房后6个月即将房屋转售,获利百万元,该行为也违反了公司的有关规定。

     

        胡小姐则辨称,公司所谓的 “购房折扣”是指自己与另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出售合同时的折扣款项,公司在经济利益上没有任何付出,也就没有要求返还的权利。自己从未与公司签订过服务期、违约责任协议,因此不同意公司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地产管理公司对员工的5%购房优惠制度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设立服务期的条件,且公司也没有为员工购房支付过任何费用,没有实际经济损失。据此,法院判令胡小姐无须返还购房折扣款。

     

     

    【以案说法】

     

    哪些情况属于可以设立服务期?

     

     

        所谓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制企业对劳动者设立服务期,当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本案中,员工的住房福利制度是一项针对所有员工的福利,并非针对胡小姐的特殊待遇,因此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设立服务期的条件。

     

     

    公司是否可以要求返还折扣款?

     

     

        胡小姐购房时并非与所在的房地产管理公司签订合同,而是与另一家独立的房地产企业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胡小姐所在的公司并未就胡小姐买房预付过任何费用,不存在经济损失,因此法院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胡小姐返还购房折扣款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辞典】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技术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据中国搜铺网(www.3puo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