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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发展的角度看,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房,用于满足住房者需求,是一件好事情。
从理念上来说,土地基本作用之一就是满足人们的居住需求。通过多种方式,通过各种渠道,这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土地所有者的社会义务和权利。如果大家对土地有合理的需求,无论是国有土地所有者还是集体土地所有者,都应该尽量将土地拿出来,满足大家的需求。作为政府,应该尽量想办法通过政策,引导和鼓励土地所有者将土地拿出来供大家使用。相反,不能进行不合理的限制。这次试点的准许,可以看做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当然,对地方政府来说,进行这样的试点可能有多方面更现实的考虑,比如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压力、国有建设用地指标的紧张、建设用地取得的成本过高、拆迁难度大、城市中可建设土地稀缺等,甚至也有可能因为城市国有土地区位优越,从经济效率上考虑使用相对偏远的集体建设用地。
很难准确评估地方政府进行这一试点的真正推动机制。在政策框架中,如果上述动机因素在起主导作用,试点可能会面临一些问题。
比如说,政府是否去主导这些租赁房的建设?如果是由政府主导而不是农民集体自己建设的话,农民的发言权究竟有多大,发言机制又是如何?希望不会出现违背农民意愿的“被建楼”,这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再比如,政府是否投入?一般情况下,农民集体是很难自行筹集这样一笔庞大资金的。因此,如果要做成这件事,政府掏钱是必然的。如果政府掏钱,那么掏多少?算什么性质?是补贴还是投资?如果有产权分享,是不是会变相改变集体所有性质?
虽然说房屋产权只能落到集体的名下,但如果政府或者其他投资者掏的钱多,这些投资者在经营管理上是否会占据主动地位?如果占据主动地位,农民在产权上是否还有真正的发言权?农民的集体土地权利和利益如何能够真正体现?这些问题,不仅需要明确的界定,而且还需要强有力的机制支持。
经营风险也是一个重大问题。谁能够知道这些相对偏远的大片集中的房屋一定能够稳定地出租,即使现在可以,将来是否可以?房屋建成后,其使用寿命至少有50年以上,如果出现大面积房屋出租不了的情况,结果只能有两种:要么空置浪费,要么诱使集体房屋产权的地下转移,成为另一种“小产权”房。
如果试点大面积推开的话,有只租不售的限制,也将会在管理上带来非常大的困难。
要做好这件事,有几个问题是要考虑的:一是不要做成政府项目,也就是政府只做好政策环境和项目支持体系的建设,帮助而不是代替农民集体进行选择和组织项目,让集体自由选择,不要强求;二是明确产权属于集体所有,明确告知未来的风险,由农民自主经营;三是要有明确的建设标准,防止变相转为他用;四是将所建租赁房纳入保障房总体指标管理,在总指标内应该只准许小比例用于建设集体租赁房,避免无序扩张;五是租赁房是补充性居住方式,只能采取小规模建设,散点、插花式分布,以降低风险;六是应该有风险救援机制,这些房屋毕竟是政策支持的,如果出现经营问题,政府应该埋单,避免房屋产权地下交易。
据中国搜铺网( www.3puo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