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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评估补偿新规惹各方争议
  • www.3puok.com 2011-06-13 11:14:11 
  • 中国搜铺网

    一份细化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能否阻止钉子户的漫天要价和拆迁公司的野蛮强拆?

      6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取代了原建设部于2003年12月1日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作为今年1月份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具体实施的细化内容,这份《办法》一经出炉,随即引发各方热议。业内人士认为,《办法》有进步和亮点的同时也存在明显缺陷。评估机构能否做到真正的公平,在今后的实践中将面临挑战。

      细看三亮点

      对比新《办法》和旧《意见》,众多业内人士认为,亮点有三:

      一是摈弃了估价“双轨制”。旧《意见》中,将被拆迁房屋的估价限定为“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政府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而《办法》中则规定“完全按市场价格作为房屋征收的评估起点”。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对记者表示,按照旧《意见》,房屋征收评估价格是按照市场和政府发布价格“两条腿走路”,而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则大多数按照政府公布的“一口价”。新《办法》明确由市场来定价,保障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也可避免钉子户“漫天要价”的情形。如果切实按此操作,或可明显减少征收冲突。

      二是防止了“被评估”。新《办法》中取消了政府指定评估机构的权力,改由“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房地产高级经济师章林晓认为,取消政府对评估机构的指定权,尊重被征收对象的选择权,有利于评估操作程序公正。

      三是评估方式可“多选”。旧《意见》中规定拆迁估价一般采用市场比较法。而新《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并进一步指出,被征收的房屋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云南财经大学房地产与土地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张洪认为,评估方法的多元化可以体现房屋所在宅基地的价值。若征用土地是未来要建成CBD的极具利润增长性的用地,采用假设开发法就能更好地体现这种价值的变化。

      或因利益妥协导致缺陷

      新《办法》在有进步的同时,也存在缺陷。业内人士认为,最大的争议点在于如何防止评估机构变成第二个“拆迁办”。

      王锡锌认为,由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但评估机构的委托人仍是征收部门,评估费用也是由征收部门来支付,难以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性。“老百姓都知道这个道理,拿谁的钱给谁办事。”

      王锡锌同时分析,新《办法》中规定的对评估报告进行鉴定和复核程序的设计也“很令人费解”。《办法》中规定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如果认为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由原评估机构复核,重心改正错误出具报告。

      “复核的时候还得去找原来的评估机构,这样的复核会不会有用,还有没有必要?”王锡锌认为,被征收人有理由担心征收人、评估专家委员会和评估机构结成利益同盟,因此对评估的中立、客观和公正性会产生质疑。

      “说实话我自己也没有想清楚。我认为这样一种法律制度、设计的安排背后也许有很多利益妥协。但是如果不能把这一点说清,将来在实践操作中是不是会产生问题,有待检验。”王锡锌说。

      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珏林则对记者表示,之所以复核还采用同一家评估公司,原因在于每家评估机构给出的房屋评估报告都会有差异,即使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复核评估,仍然会给出不一样的评估结果。如此反复,评估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章林晓同时分析,虽然新《办法》规定了评估时可以采取多种方法,但最合理的方法还是市场比较法。“住建部的本意是想全面一点,但征收条例的核心是‘市场价’,即大家认可的市场成交价格。如用收益法评估,可能出现房屋租金的汇总价格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格的情况。”

      各地反馈意见不一

      对于新《办法》,负责北京市东部某区土地一级开发的一位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从条文上来看,虽然有进步,但对于已经基本上按照市场价来执行评估政策的北京市,在实际的执行中应该没有太大的差别。

      “政府此前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评估公司,同时还会邀请一个评估复核公司进行评估。如果二者给出的评估结果差异较大,就让二者坐在一起互相沟通。自说各自的理由,找出问题所在,进行调整,达到一致后,给出符合实际的评估价。”上述负责人表示。

      “拆迁是公开透明的事,拆迁户关心拆迁总价,而评估公司给出的只是一部分。还有一些拆助费、奖励费等,由拆迁公司决定。”上述负责人介绍,此前由于政府制定的指导价更新不及时,没有市场价变化快。但是在拆迁的过程中,政府会在其他政策里补齐。

      而对于特殊群体,在拆迁之前政府就已经制定周全的倾斜政策,考虑残疾、“人均住房面积太小”等这部分弱势群体的需求。

      而对于此前按照政府指导价来进行房屋征收评估,且政府指导价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地方城市而言,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令担心,市场比较法在实践中推行阻力很大,如果相关保障机制不完善,新《办法》能否真正按市场价评估,不容乐观。

      “中国从来不缺法律,缺的是执行和对执行的监督。”首佳房地产评估公司董事长高喜善也表示,盼望《办法》执行过程中的规范性和强制性能够有所提升。

      据悉,由于《办法》中关于“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有关规定提出,“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因此自《办法》出台后,各省已着手制定适合地方特色的具体做法,但具体执行仍需一个研究过渡期。

      从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传来的消息显示,昆明现行的拆迁补偿参考指导价仍在施行,云南省正在研究制定具体的房屋征收指导意见,待完善后将向社会公布实施。安徽省和海南省也传来明确和细化适合地方特色的具体做法后,将全面贯彻执行新《办法》的消息。

    据中国搜铺网(www.3puo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