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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或抵押权人可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他项权利证明书》
4月6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正式发布《广州市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规范(试行)》,今年7月1日起,广州将打破集体土地缺少转移登记操作规范的历史,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后将可领证。
按照《规范》,广州全市将建立统一的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簿。今后,该市的集体土地房地产情况,均可在该“账本”上查询。《规范》的出台,标志着广州市已率先建立起城乡统一、房地一体、体系完整、类型完善、保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登记制度。
为了保障今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顺利开展,《规范》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转让、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应当申请登记,并专门规定了依法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产权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的资料。
《规范》提出,有多种情形需要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因出让、作价入股(出资)或者转让等依法发生流转的,应当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宅基地上的村民住宅因买卖、互换、赠予、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依法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可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夫妻财产约定以及其他共有房地产析产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等。
相关负责人强调,今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进行流转的,流转后的受让人或抵押权人可以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他项权利证明书》,从权属登记角度有力保证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赋予其具有公信力、公定力的不动产权,将对盘活集体建设用地、逐步建立城乡一体的土地市场、加快推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格局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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