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出租网讯 10月21日 因承租苏有朋的朝外SOHO商铺后,被告知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王先生将房屋的所有者著名影星苏有朋和北京时代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称时代之家)诉至北京朝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返还租金和押金,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41621.80元。苏有朋的代理人提出反诉请求,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由王先生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582380元。
王先生称,自己在SOHO一商铺看到贴在玻璃上的一张“出租商铺”的字条,随即联系了上面的联系人赵先生,双方见面后,赵先生称具体价格需要联系商铺的所有者苏有朋先生方能确定,交纳1万元订金后双方在开发商的租赁部签订了租赁合同及《补充条款》。赵先生让王先生先签字,再拿给苏有朋签。直至签订合同,王先生未曾见到苏有朋的经纪人。
苏有朋的代理人认为,王先生收到的工商部门出具的相关建议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法规。对王先生出具的相关装修合同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另外强调其主张的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和《补充条款》的理由与王先生所主张的理由并不相同。 (商铺出租网 编辑)
今年7月20日,王先生和苏有朋、时代之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苏有朋将其所有的一套朝外SOHO商铺出租给王先生,租赁用途为商业。合同签订后,王先生支付了首期租金87357元、押金58538元,并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装修,花费装修等费用296026.8元。装修完成后,王先生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工商部门以“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地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为由,不予注册登记。
王先生认为,苏有朋在大陆购房时应当知晓相关法律法规对台湾人士购房的相关规定,且时代之家作为专业中介公司也应明熟知上述规定,而二者在签订合同时均未向王先生作出提示,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三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并要求苏有朋返还房屋租金87357元、押金58238元,同时要求二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96026.8元。 (商铺出租网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