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此事件的起因,周玉忠认为,“表面上看,业主因‘钱’不在手放不下心,但归根结底还是业主对业委会存在种种不信任。而不信任的背后,还是因为业主对业主委员会整个制度架构存在各种误解。”他还调侃道,990多万的补偿款相对于小区各种设备日后的维修费用,只不过是一笔小数目;从长远计划来看,进行投资是缓解维修费压力的一个好方法。
误解1:业委会不需备案
很多业主至今还认为,业委会一旦成立,便可以代表全体业主去炒掉一个物业公司,不需要做任何的工商登记就可以拥有公章,这个公章甚至也不需要去公安局备案,用这个公章还可以签合同,有了这么大的权利却又不承担责任。
周玉忠:根据法律规定,业委会在业主大会选举并有效产生后,应到街道办事处、县区、乡镇政府房管部门备案,随后到公安机关刻章备案,最后才能到银行开立账户,相关技术监督局还会给已备案的业委会办理代码证。虽然备案不是成立的条件,但是否备案可以影响其正常操作。
误解2:业委会无实际作用
不少业主觉得,小区是大家庭,业主委员会是业主民主推选出来的大家庭的家长;或业委会只是处于业主跟物管公司之间的一座桥梁,没有实际作用。
周玉忠:这些说法都是不全面的,由于业主大会是个“看不见摸不着的组织”,导致业委会成为业主大会的外在代表。在物业公司进入小区后,物业公司把公共部分的所有权、收益等拿走了,实际上就架空了业主权,这就是“业主自治缺失”,此时急需一个强有力的核心。在同住一小区,由于房屋结构的整体性,必须为小区未来做整体规划的时候,就产生了作为全体业主管理小区代表的业委会,让购房的业主成为物业的真正主人。在新制度指定过程中出现的种种纠纷,仍需政府发挥的推动作用,同时业主通过提高素质实现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