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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下午,市民张女士拨打本报热线13951395151反映,她所租的房子合同并未到期,但是房东三番五次带中介来看房,说是准备卖房。无奈之下,张女士想搬走,在向房东索要违约金时遭到拒绝。
租期未满,房东让中介上门看房
张女士是泗洪人,一个人在市区打工,今年3月中旬通过中介在项王三期租得一套阁楼,租期为一年。可是现在半年不到,房东李女士就让中介上门看房子,对此张女士满腹牢骚。
“当初说好租的一年,可是现在半年还没有,就不给我住了。”张女士愤愤地说道。张女士还告诉记者,后来她在与房东联系,房东表示要卖房子,叫张女士给中介看看,张女士不同意,房东就表示宁愿空着,也不让张女士继续住下去。
“我和她说,按照正常程序走,我搬可以,但要她支付违约金。”张女士找来当初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记者发现合同里第十六条:在租赁期间,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房屋的,甲方应按照月租金1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张女士说,当她要求房东支付违约金时却遭到了拒绝。
提前通知,就不用支付违约金?
随后,记者电话联系了正在外出差的房东李女士。当记者表明来意后,李女士说:“我已经提前一个月通知她了,合同上也写得很清楚,所以我不应该支付违约金。”
李女士口中所说的“提前一个月通知就不用支付违约金”是否合理?记者再次阅读了从张女士手中取得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现其中第十三条: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需转让或抵押该房屋,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受让权。李女士就是根据这个条款拒绝支付违约金。
记者将此情况告知了张女士。张女士说,李女士在一个月前确实通知了她,但她当时并不清楚个中原委,并表示自己也不太懂法。“她当时和我说要卖房子,我也没当回事,心想我都跟你签合同了,你也不能胡来。”张女士说道。
律师:出租人不得妨碍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
宿迁律师网律师姜亚春表示,双方的租房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在平等、自愿、合法原则下签订的。按照《合同法》规定,该租房合同是有效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均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
姜亚春说,作为出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人是否继续续租,是合法的,也是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的。但其不得妨碍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不得无故干扰承租人正常经营,如带领他人来看房等行为干扰了承租人的正常经营,那么作为承租人有权提出异议,并拒绝他人进入房屋。如果承租人提前收回房屋,那么是违法双方合同约定的,因为其违反了“合同意思自治原则”,是对承租人权益的侵犯。在此情况下,作为承租人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作为承租人来说,享有优先承租权。所谓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是指原租赁期间届满后,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优先于他人承租房屋的权利。如果出租人没有经过承租人的允许,擅自转租,是应该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因为其侵犯了承租人的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出租人侵犯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实例还是很常见,所以在此提请出租人能够予以注意。
据中国搜铺网(www.3puo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