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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长春市人民政府以第25号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了《长春市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长春市人民政府建立发现制止违法建设、查处违法建筑的巡查制度。违法建筑不得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不得出租、出售;不得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
规定指出,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依法下达停止施工通知书;对违法建筑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不拆除违法建筑的,辖区政府可以责成职能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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