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求购网讯 王先生承租了台湾影星苏有朋名下的一套商铺,却被工商部门告知不能注册登记,于是将苏有朋和中介公司告上法庭索赔44万余元。 近日,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苏有朋的律师当庭提出反诉,向王先生索赔58万余元的违约金。
对于赔偿问题,律师表示,应按三方合同中的约定来处理。若合同无约定,则以合同法中的规定处理。具体到本案的情况,应该是承租方的过错。苏有朋作为房屋所有人只负责提供房屋,而工商部门拒绝给王先生注册登记,与苏有朋没有关系。因此,苏有朋不用对王先生作出赔偿。
此外,如果苏有朋想索赔违约金应该在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后另行起诉。至于违约金的数额,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应按法院判决由承租人赔偿违约损失。(商铺出租网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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