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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韩世同:二套房贷认定或引起股市楼市震动
  • www.3puok.com 2010-06-08 10:04:23 
  • 新华网今晚报道住建部、央行、银监会联合发布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通知应该是5月26日发布的,却以新华社的报道的方式在新华网公布。不知道为什么不可以直接发布呢?

    我也是广州日报记者晚上10点多采访我才得知这一消息,马上上网查看这一通知。原以为新的认定标准会对房改房和首套房人均住房不达标的网开一面,但似乎没有。可以说,这个二套房的认定标准是相当严格的。首先是按家庭来认定,然后是既认房又认贷,而且对外来购房者购房贷款也有严格限定。

    现将通知的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看来,通过认定标准来减缓新政对楼市过大影响的期望落空了。尽管,广州刚公布5月楼市成交数据价量齐升,楼市后市看淡、看空、看降是基本一致的。只是在何时降、降多少上有一些分歧。(不知广州提前公布5月数据是否与此有关?)

    现在,二套房贷的“靴子”已经下地,对楼市的冲击和影响肯定会不小,估计股市和楼市都会引起一些震动。我一直认为国10条中有关二套房贷的政策对目前市场的杀伤力最大,因为在目前市场和政策环境下,投资性购房已经销声匿迹,市场的主力已经是二次改善型买家为主。

    对二套房过严打击限制会造成有效需求严重不足,出现三套以上投资性购房不买了,改善型二套房政策太严买不了,首次刚性需求仍处于无效需求状态也买不起。如果房价一旦开始下跌,就可能会出现跌跌不休、越降越没人买的现象。

    2010年6月4日

    补充几点:

    我想这次二套房贷认定标准推迟发布,而且选择新华社在周五网上以报道的形式来发布,可谓用心良苦:一是可以减缓股市和楼市受到的震动,经过周六周日两天停市,至少股市的震动会少一些;二是延迟发布可能是为了选一个股市表现好一些的时机,以免加大对股市的影响。

    既然如此用心良苦,那为何不调整一下二套房贷的认定标准,让房改房和首套商品房不到人均住房水平的可以有一个比较低一些首付和利率的标准呢?

    这次二套房贷对于没有向银行贷款、又把手中唯一一套住房卖掉的情况没有界定,按银监会官员之前的说法是可以视为首次置业的。但万一把唯一的房产卖了,房价太高又买不到合适的,怎么办?那只好过流离失所、暂时租房住的日子了。

    这个新的二套房贷认定标准,没有设定对离婚条件的要求和防范。如果因为购房而形成假离婚,那如何界定和防范呢?我原来不认为人们会为了住房而冒假离婚的风险,但房价太高可能的确会迫使一些人铤而走险,搞不好就弄假成真了。所以,还是应该设定一些条件来防止假离婚的行为。

    此外,未成年的年龄和标准如何界定?文件也未有明确说明,是否按年满18岁来界定?那将会出现许多大学生买楼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