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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将举行。然而会议还未开,讨论已先热。珠海林氏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叔权前天下午通过自己的微博提出建议,认为《办法》草案中要求申请者“实际居住3年以上”等条件,与“应保尽保”精神不符,较之此前的廉租房办法更为苛刻。以下是4条建议中的两点摘要:
建议一:删除“实际居住3年以上”规定
对比《珠海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的条件,林叔权认为,《办法》(草案)收紧了“应保尽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的条件。《办法》草案第二十条“应保尽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规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低保标准150%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
“这在此前的《珠海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并没有相关的居住年限的限制,而且其他城市也基本上没有这样的限制规定,因为这与应保尽保的精神不相符。”林叔权建议删除这一条。
建议二:赋予住房困难家庭优先配租权
对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群体,不仅申请条件不能过高,而且应赋予他们优先配租权。“因此,建议在第三十一条‘轮候配租原则’及第三十五条‘配租方案’中增加这两类群体的优先配租权。”
据中国搜铺网(www.3puo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