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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买房,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就等着到时间入住新房。然而,开发商却未按约定时间交房。遇到了开发商违约这种情况,购房者该如何处理呢?
刘先生退休后想在浑南居住,相中了浑南某小区一处70余平米的商品房。2007年,他与开发商达成购买意向,刘先生支付定金3万元。此后,刘先生发现开发商出售的房屋存在手续不全等问题,为此他要求退回定金。开发商承诺尽快完成销售房屋的相关手续,并提出双方的正式合同在沈阳市房产交易会上签订。2007年9月,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与刘先生在沈阳市秋季房交会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单价2880元,总价款222653元,2008年10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合同签订后,刘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但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也未按承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因不能按时交房,刘先生多次与开发商交涉,但开发商每次答复都不能让刘先生满意。刘先生于是提出退房赔偿损失,但开发商只同意退还房款,赔偿利息损失。刘先生称,如果按照开发商的退房条件,他就成了借款给开发商,这是他不能接受的。而且,他买房时浑南房价还很便宜,两年过去了,房价涨了很多。就是他买的同类型房子,开发商在销售时也涨了1000元。如果按借款方式赔利息,那开发商岂不是又赚了一笔?而没有销售许可证的错在开发商,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应赔偿他一倍房款。
2009年7月,刘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实施商品房销售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在刘先生提出异议要求退还定金的情况下,以尽快办理预售许可证等承诺的方式使刘先生与其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最终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开发商对此应负全部责任。开发商除应返还购房款外,还应赔偿刘先生其他损失。因开发商不存在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一事实的行为,不适用赔偿一倍购房款的责任承担方式。损失数额的确认,可参照刘先生所购同类型房屋的现行价格。根据开发商对其同类型房屋所做的销售宣传,最低价为每平方米3880元,七层以上每多一层加50元,刘先生所购房屋按照每平方米4000元计算,符合沈阳市房地产市场状态。法院判决开发商返还刘先生购房款222653元,赔偿经济损失86587元。宣判后,开发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表示,购房者在购房时要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不仅要约定购房价格、交房时间及办理房屋产权证时间,最好还应签订违约责任。开发商延迟交付商品房的行为,既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也不存在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事实十分明显,给业主带来了金钱和时间上的多重损失,严重损害了业主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据中国搜铺网( www.3puo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