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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中汪某强调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是病人,不应受到刑事处罚。法院认为,以“自知力无”来否定汪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片面的。
昨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浦东机场刺母案”作出终审判决,决定维持原判,认定被告人汪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011年3月31日20时30分许,搭乘航班从日本返沪的男子汪某到达浦东国际机场后不久,就与前去接机的母亲发生争执,焦点是关于留学费用。
当其母顾某明确表示已没有财力再供汪某继续在日本留学时,汪某从托运的行李中取出一把水果刀,对着母亲连刺9刀,导致顾某当场倒地昏迷。汪某随即被赶来的民警抓获,同时民警迅速将顾某送至附近医院抢救。
母亲求轻判儿子
2011年6月,经司法鉴定,汪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受审能力。
2011年10月19日,该案在浦东法院开庭,庭审中母亲3次情绪失控求轻判儿子。浦东新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当其母顾某明确表示已没有财力再供汪某继续在日本留学时,汪某从随身携带的背包内拿出准备防身用的两把尖刀,向其母顾某的头部、手臂、腹部、背部多处进行砍、刺,致顾某身上多处裂创,伴左侧血气胸,肝、胃、脾破裂,左肝静脉破裂,腹腔积血,右手肌腱断裂等伤。经法医学鉴定,顾某的伤势已经构成重伤。检察机关认为,汪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涉嫌故意伤害罪。汪某的辩护人则认为事发时汪某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为其做无罪辩护。
强调自己精神分裂
2011年10月31日,浦东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汪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汪某不服提出上诉。
2011年12月2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汪某强调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是个病人,目前没有得到合理的治疗,不应受到刑事处罚。汪某的辩护律师再次为其做无罪辩护,并认为当初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存有瑕疵,司法鉴定所的工作人员到庭接受询问并作证。
法院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所称的“自知力无”是指被告人汪某在谈及日本经历时对自身患有精神疾病的病情没有主观认识,缺乏“自知力”,而不是指汪某案发时自身行为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以“自知力无”来否定被告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片面的,更是对“自知力无”的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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