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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伤康复人员住院享伙食补贴、交通食宿费和停工留薪等待遇
新华网上海1月13日电(记者黄安琪)12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意见》,其中规定:工伤人员在住院康复期间,可按规定享受住院伙食补贴、交通食宿费和停工留薪等待遇。
根据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符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参保范围的工伤人员,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实行意见》规定,工伤康复对象在住院工伤康复期间,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规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住院伙食补贴以及经批准转往外省市进行住院工伤康复的交通食宿费。停工留薪期满工伤康复计划尚未完成的,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至工伤康复计划完成。工伤康复对象完成工伤康复计划,且伤情相对稳定后,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据悉,经相关部门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人员,在工伤康复期间发生的符合《实施办法》和《试行意见》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除按照上海市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综合保险基金支付。其中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或综合保险,或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或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工伤人员,其住院工伤康复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
据介绍,工伤康复是工伤保险的重要内容之一。它的主要功能为通过康复技术和服务设施尽可能恢复和提高工伤人员的肌体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和职业劳动能力,从而促进工伤职工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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