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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     商铺出租网讯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日将财政部报送国务院审议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0年11月1日前提出意见。

    送审稿规定,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送审稿还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责令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送审稿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安排的,应当及时追加预算。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商铺出租网 编辑)

    送审稿规定,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赔偿义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

    财政部门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赔偿义务机关,由赔偿义务机关告知赔偿请求人。 (商铺出租网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