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药监部门就零售药店申办条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药监机构严把准入关,新开药店不仅需满足一系列硬件要求,还须提供综合优势专题论证报告,包括周边500米药店分布状况等。同时,药店如在
1年内连续6个月不经营或累计9个月不经营的,将注销其资质。
据了解,,随着药品规范管理的不断深入,药店的经营许可门槛也在不断提高。为强化药品远程监管,落实城市药品“两网”建设电子化监管,推进基本药物品种电子化档案管理,实现药品经营企业
许可项目网上申报、受理、审批、公示全程监督的工作目标,按照市政府加强行业监管、提档升级的有关要求,即日起,对新开药店的审批又增加了几项新规定:新办药店或已办药店迁址,应向当地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筹建药店要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引导拟开办药店填补空白地域;并应在申报资料中提交拟办药店综合优势的专题论证报告,如药店经
营面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药学服务能力及特色、运用计算机进行药品经营管理水平、周边500米药店分布状况等。
凡未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申请的,将按照自动放弃《药品经营许可证》处理。持证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停业(歇业),应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备案。企业1
年内连续6个月不经营或累计9个月不经营的,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发证部门宣布注销;停业(歇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在恢复营业前应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