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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纠纷涉伪造证据 法院却没处罚造假者?

近日,刚刚打完官司的张女士有点不服气,在她与黎某的一场租赁纠纷官司中,由于对方涉嫌伪造证据,张女士和律师为此耗费了很多时间和财力去调查证实。于是张女士在庭审中向法院提出了处罚造假者的请求,最终造假者没有被处罚。

租赁纠纷闹上法庭

2009年,张女士等人将位于广州九龙镇棠下村白泥湖的一块果园租给黎某,黎某将租用的土地用于养殖蝗虫和种植果树。期间,张女士等人决定把果园卖给其他人,双方因此发生租赁纠纷走上法庭。

黎某称,她曾与4人签订蝗虫买卖合同,因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损失50万元,这损失也应该由张女士等人赔偿。为了证明定金损失,黎某出示了《蝗虫成虫买卖合同》、定金返还收据以及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

但张女士的律师反复研究后发现,该证据存在猫腻。“比如1月4日才转账,为何1月2日就签退还定金的收据?那么大的资金,为何只有返还定金的转账记录,而没有收定金时的转账记录?”种种疑问下,他们开始到处奔波,调查证据是否真实。

造假者承认做手脚

由于证据的争议较大,受理案件的萝岗区法院对黎某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调查。法院从银行调取的转账记录显示,黎某虽然先后将50万元转给与他签订合同的4人。但仅几天之后,4人又将50万元返还给黎某。

法院的笔录显示,2010年11月5日,黎某在接受法院的调查时称,她确实赔偿了50万元违约金.“因为金额过大,所以我只能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

但3天后,当法院出示银行的转账记录时,黎某承认,“为配合我向法院起诉主张违约赔偿,我们通过银行制造了违约赔偿50万元的证据材料。事实上在银行转账中该4人并没有向我收取任何款项。”随后,黎某主动撤销了50万元的赔偿诉求。

“假如我不走这个帐,我怎么跟他们打官司。”黎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她确实跟4人签订了蝗虫买卖合同,而且现在也被他们追着要违约金,但是四人不肯上法庭作证,所以她撤销了50万元的索赔要求。

黎某承认,她当时确实通过银行制造了转账的证据。但她解释,与4人签订合同时,是以现金的形式收取50万元定金,她一直锁在保险柜内。违约后,她也以现金形式,将这些定金返还给4人。退定当天,她还向4人写了张欠条。后来,为了配合她向法院起诉主张违约金,4人通过银行走了转账流程。

庭审请求处罚造假

近期,法院对此租赁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虽然张女士向黎某赔偿的金额并不算高,但在这个案件中,她为了揭露假证据出钱请教了很多人,且辗转各地查证花了不少时间和精力。因此,张女士认为,假证据扰乱了庭审秩序,伪造证据者也应该受到惩罚。

在庭审中,张女士向法院提出了处罚伪造假证据者的请求,法院未作出处罚。她还向经侦大队等投诉过,但对方回应称法院会处理。“如果不用处理,那是不是每个案件,我想骗人家就骗人家?如果法庭发现不了,伪造证据者岂不是赚大了?”

对此,一名资深法官认为,法院可对是否处罚假证据进行衡量。此案中,法院通过调查取证,使黎某撤销了50万元的索赔诉求,假证据并未造成严重的损失后果。因此,法院不处罚伪造证据的行为是合情合理的。

律师说法:伪造证据不处罚 伪造现象越普遍

“现实中,尤其是离婚案件中,涉嫌伪造证据的情况越来越多,但真正追究责任的并不多。”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广州)的周峰剑律师认为,张女士的案例再次说明,一方面,伪造证据案件大多需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公安机关日常业务繁忙,且觉得法院已经处理,很少会受理案件;另一方面,由于受到很多限制,当事人根本很难完成调查。

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的处罚。

因此,周律师建议,相关部门应该重视伪造证据的问题。“如果伪造证据不处罚,伪造现象就会越来越多,由此陷入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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