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随着广州市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的发布,广州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也相应调整为14367元,与2010年的13623元相比,提高了744元。
按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今年本市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14367元以下,缴存比例不超过12%的,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则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广州市地税局提醒,必须是单位和个人双方缴存公积金的基数和比例均符合上述标准和比例,才能准予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若其中一方超基数或超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都必须将超出部分的金额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