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将银行告上法院,银行称原告不能证明涉案消费发生时信用卡不在消费地点
信用卡在身,人在广州,却在江西被他人分三次刷掉2.5万元。昨日,拥有一家银行信用卡15年的陈某荣,一气之下将银行告上越秀区法院,要求其赔偿被盗刷的金额。而银行方辩称,责任不在自己,而是陈某荣本人没有妥善保管。
信用卡被盗刷,到底该谁承担责任,双方各持己见,至昨日庭审结束,仍未能达成当庭调解。
4分钟内卡被盗刷3次
陈某荣告诉记者,1997年2月28日他在被告某银行开通准贷记卡后,一直由自己保管卡片,从未将卡片信息向第三人透露,甚至他的妻子也不知道。他将信用卡展示给记者看:卡背面有他的一张个人登记照,消费时持卡者必须是其本人才能刷卡。由于他连续15年使用该卡,且信誉较好,他成为该银行的6星级客户。
今年1月13日,身在广州的陈某荣突然收到三条手机短信,被告知该卡在当天14时4分、14时5分和14时7分,分别消费1万元、1万元和5000元。短短4分钟内就发生了3笔交易,消费金额达到25000元。
陈某荣当时卡不离身,案发时也一直没有使用过该卡进行任何消费。他马上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了,立即向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黄石派出所报案,同时也向被告银行办理了电话挂失。
面对此次被盗刷,陈某荣认为自己对信用卡保管得当,责任在银行方,遂向法院请求银行赔偿损失2.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的受理费。
焦点:被盗刷谁担责
庭审中,双方对克隆卡消费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激烈辩论。原告陈某荣称,他所持有的准贷记卡上印有“银联”标识,该银行卡提取现金时需要输入密码,消费时则无需密码。
他称,自己在今年1月13日收到准贷记卡被盗刷的手机提示短信后,立即在当日的15时35分拨打了银行客服电话进行挂失,于15时41分拨打了110报警,于16时35分到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黄石派出所报案,报案时还向派出所出示了当时被盗刷的准贷记卡。
陈某荣说,被盗刷消费的2.5万元中除了卡内存款17921.12元外,还包括透支额度7078.88元。
被告则认为:陈某荣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消费发生时准贷记卡不在消费地点,怀疑案涉消费属于真实银行卡消费,不同意陈某荣的诉讼请求。
双方各持己见,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此类案件层出不穷
据了解,越秀区法院受理了近百宗持卡人因银行卡被复制、盗刷的案件。仅2012年上半年受理的该类案件已超过60件,当中包括无需输入消费密码即可刷卡消费的案件16件。
主审该案的潘锋法官告诉记者,银行和持卡人都需要增强安全意识,采取必要的措施尽量减少被盗刷的风险和可能。
记者获悉,银行卡被盗刷案呈现多发性、隐蔽性、取证难、窃取金额大等特点,除了对已经抓获的部分盗刷人提起刑事诉讼外,大部分被盗刷的持卡人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被盗刷的责任谁来承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司法界和社会公众也是众说纷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