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公司因未尽管护责任被判承担一半赔偿
高速公路惊现路人横穿,车主紧急避让间撞上侧墙,后身体飞出车厢坠落高架桥底当场死亡,同车的儿子则重伤。谁来为这样的伤亡事故埋单?日前,广州中院二审判决认为,高速公路公司未尽管护责任,与横穿路人应各赔偿一半。
高速惊现行人酿2死1伤
2011年1月23日,朱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沈海高速公路由北往南方向走。同行的还有他两个20岁出头的儿子朱某聪、朱某强。7时许,车子开进湛江路段,突然遇到一行人正横穿车道。为避让,朱某急刹转向,车辆瞬间失控,撞向隔离带和高架桥防护墙。强大作用力下,朱某和儿子朱某聪被甩出驾驶室,坠落在高架桥桥底,朱某当场死亡,朱某聪身负重伤。避让过程中,行人也倒在地上,正好有辆小型客车经过,行人被碾压当场死亡。
三个月后,公安交警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父子不存在过错,小型客车不存在明显的违法过错,该行人横穿高速车道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未尽管护责任赔偿23万
2011年,朱某的家属将该路段的经营管理者湛徐高速公路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时,朱某家属提交了事故路段设施照片等证据,证明该路段隔离栅长期存在缺损。他们认为正是该公司怠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行人闯入,对车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提出赔偿约56万元。
湛徐高速公路公司辩称,隔离栅缺损是纳莎台风造成,行人进入高速公路上的方式亦无法明确,而不间断巡查监控并完全阻止行人,这样的要求过于苛刻。被告还认为,朱某的避让措施也有不当,其行驶中因疏于观察,在临近行人时才慌乱急刹转向;且父子被甩出驾驶室,是因为未系好安全带,因此朱某本身存在过错。
越秀区法院认为,湛徐高速公路公司未尽对安全保护设施的管护责任,与行人出现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法院判定该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约23万元。当事双方皆不服上诉,日前,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双方上诉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