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储户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交易是伪卡交易,因此应认定该5万元款项交易是真实借记卡交易。 二审法院:识别交易时银行卡的真伪性是银行的义务,对于讼争交易的银行卡真伪性应由银行承担举证责任。由于银行未能证明储户存在不规范使用银行卡的情况,法院认定银行承担100%责任。 记者杨秀伟 实习生 张留英 通讯员 黄磊 卡内5万元在珠海被转走,储户李先生时隔8个多小时后才在江门报警,银行认为这段时间足够该卡往返江珠,无从证明系伪卡盗刷。李先生起诉银行一审败诉,但江门市中级法院日前二审支持其诉求,依据监控录像认定系伪卡交易,判决银行返还该款项。鉴于此种认定伪卡方法较复杂和困难,法律人士提醒称,储户在遭遇盗刷时应立即报警锁定证据。 钱3点过转走12点过报警 李先生去年8月在江门一家银行办理一张借记卡,并开通了短信通知服务。去年10月14日,他还使用该卡在加油站消费238.2元。但在次日凌晨3时43分,该卡内资金5万元被人在珠海通过柜员机转走,并消费手续费63元。李先生手机当时就收到了短信通知,但直至当日上午10点01分,他才持卡在江门将余额转出并更改了密码。李先生转出余额时也未办理挂失手续,至当日中午12点10分,他来到派出所报警称卡内5万元资金被盗。 银行对其说法表示怀疑,称该卡在珠海柜员机操作转账时使用了正确的密码,且从监控无法发现属克隆卡。银行认为,该卡凌晨3时43分在珠海支出款项,李先生6个多小时后才在江门办理转支,其后才报警,而江门珠海路途约100公里,车程约1.5小时,不能从时间、地点、距离上推断属于伪卡交易。李先生妻子作证称当晚李先生一直在江门,卡也在身边,但银行认为其妻子是利益相关方,证言不足信。 一审 储户未证明是伪卡交易 李先生与银行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索赔5万元及利息。被告银行在庭上出示了该款项被支出时的录像资料以及账户明细等证据,认为该款项被支取时所用的卡,无论样式、颜色、标记均与李先生借记卡无异,而从报警时间等方面看,也无从推定属伪卡交易。一审法院认为,银行提供这些证据后,应视为其已基本完成其举证责任,李先生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交易是伪卡交易,因此应认定该5万元款项交易是真实借记卡交易。 李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银行举证不足,单从交易银行卡的外观根本无法识别其真伪性,况且银行提供的录像只能模糊辨认银行卡的颜色,对于银行卡的样式、图案、标识根本无法辨认。录像不能证明讼争交易不是伪卡交易,银行并未完成其举证责任。 二审 银行卡真伪应由银行举证 根据银行提供的录像资料,江门中院审查认为,5万元转账交易的借记卡与李先生所持借记卡存在样式、颜色和图形标记的差异,并非同一张卡。交易银行卡虽然有银联标记,但其颜色明显呈一致的深绿色,且正面上端的字迹显示为白色,左下方则是方形图形;而李先生的借记卡呈浅绿色和深绿色相间,表面的弧线形条纹明显,正面上端有黑色字迹,而左下端是水珠状图形。法院据此认定属于伪卡交易。 对损失责任分担问题,江门中院二审认为,李先生收到交易短信时间是凌晨3点43分,是正常人夜间休息熟睡的阶段,李先生未在收到短信当时就看短信并报案,符合一般常理。其提供报警回执及妻子证言,已在能力范围内尽到了举证责任,而识别交易时银行卡的真伪性是银行的义务,对于讼争交易的银行卡真伪性应由银行承担举证责任。由于银行未能证明李先生存在不规范使用银行卡的情况,法院认定银行承担100%责任。 江门中院终审判定,不能因李先生未及时报警,而推断其有自行半夜到珠海进行交易的可能。被告银行未能充分保障合法银行卡持有人的资金安全,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李先生账户损失50063元及利息,并承担一审、二审所有诉讼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