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这也被解读为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
新法的实施在坊间引发广泛讨论,不少人提出质疑,用什么标准来衡量是否为“常回家”,由谁来监管执行情况,该怎样监管;另外也有人吐槽:不是不想回,而是不能回——带薪探亲假,单位能批吗?
广州仔:
平时工作忙,半年回家六次
“现在的生活压力大,难免忽略了年迈的父母”,广州人小梁,从事设计工作。2010年结婚后,他和妻子搬到了位于广州海珠区昌岗路的小家,而父母则生活在黄埔。
尽管从昌岗到黄埔坐地铁也就1个小时,但这半年时间里,他一共回家6次。小梁说自己的工作很忙,平时要加班,周末大多都和妻子在家休息。由于回家次数并不多,小梁很快就算出了这半年来在父母家待的天数——包括春节在内一共10天。
“我觉得挺对不起我爸妈。”小梁坦言,有时候心情不好,刚好父母给他打电话,他会很敷衍;有时候回家,母亲多唠叨了两句,他也会觉得不耐烦。
小梁算了算,按照他现在回家看望父母的频率,每年也才20天,如果父母还有20年生命,他能和父母在一起度过的时间也仅1年多。“这个答案让我难过又心酸。”小梁表示,以后会多回家看父母,“常回家看看入法能督促儿女多关心、关爱父母”。
新广州人:
没钱没假期,两年回家一次
相比起许多外省来广州打拼的“新广州人”,广州仔小梁已经很幸运。不少“新广州人”回家看父母的频率大多为一年一次或两年一次。大部分受访者给出的原因是没钱、没时间。
小文是山东人,在广州一家文化公司上班。来广州10年的他已经结婚、生子、买房,日子过得很幸福,但一想起自己的父母,小文的心里全是愧疚。
“我已经两年没回老家了,很想念父母。”小文说,由于公司管理严格,想请假十分困难。自打结婚后,要休探亲假得4年才能轮上一回,平时的公休假不敢乱用,好不容易等到春节假期,得双方的老人轮着来,每次想着过年时家里的冷清,小文实在心疼。
不仅请假难,每次回家花费都是大头。坐火车便宜,但来回要2天;坐飞机的话,一家三口光路费就得花几千元。无论是时间或是金钱,小文都直呼多回几次实在是“伤不起”。
好在小文夫妇在广州买了房子,可以选择把父母接过来团聚,但父母并不习惯在广州生活,也很少长住。
“最好能再出一些细则,能不能明确安排假期。”小文说,这样他就可以向老板名正言顺地请假了。
父母:
不到万不得已,不会闹上法庭
在外打拼的子女感慨回家难,在家的父母们怎么想呢?
家住广州的张阿姨已经两年没见到儿子了。张阿姨说,儿子小力自从上大学就离开了广州,读书的时候寒暑假还能回来住久一点,如今儿子已在上海工作成家,很少有空回广州了。
“人老了,就想跟孩子享受天伦之乐。但孩子工作忙,又有自己的生活,我们老两口也不方便打扰。”张姨说,儿子一般固定在周日早晨给家里打电话,她和老伴一定不会出门,在家等着儿子的电话。有时候她实在想念,会“强迫”儿子把照片发到自己的手机上。
对于将常回家看看入法,张阿姨有自己的看法:“除非我的孩子已经毫无良知,我才会把他送上法庭,否则我是不会去状告他的,”张阿姨说,“孝心无需法律的约束,不然亲情也会变味了,而且周围的亲戚朋友也会看笑话的。”
张阿姨说,现在最紧要的事就是照顾好自己和老伴的身体,“现在就我们两个相依为命了,如果以后真的走不动路了,就找间养老院住下来,绝对不会给孩子添麻烦”。
另类锐评
法律强制探望 亲情何处安放?
7月1日起,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随着新法将子女“常回家看看”作为一个硬性规定列入法规,“常回家看看”的老话题再一次被炒得热气腾腾。
赞成者说,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给老人一份法律权利,给儿女一份法律义务,更符合现在社会发展的需求;反对者则认为,“常回家看看”入法好是好,但法律难以约束感情,执行起来很难,什么叫“常回家”,谁来监督执行,父母会控告子女吗?违法了最后又能如何处置?靠法律强制的探望能有什么亲情?
如今,我国老龄化的速度节节攀升,因“空巢”而衍生的家庭悲剧、社会悲剧越来越多。对于客观条件具备却不看望老人的不肖子孙,我们应该谴责。但实际上,大多数在外的儿女往往是不能“两全”。在外拼搏发展的人,怎么能“常回家看看”?要想解决这一难题,并非仅有孝心就够了,还得靠平衡地区差异,加快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
同样,如果“不常回家看看”的子女涉嫌违法,那么,不让子女“常回家看看”的制度与人,也能算是违法吗?活在当下,奔波在房子、教育、医疗的高压大道上,有的是“低头赶路”的匆忙,有的是近乡情怯的慌张,有的是看淡未来的迷茫……别说“经常”,就是领着爱人、子女偶尔回家转一转,经常无偿加班的劳资关系会“放行”吗?单位的带薪假肯“点头”吗?
在户籍制度尚未及时转身的当今社会,“家”是动辄就千百公里外的一个港湾。而如果城市的这头不能让我们的父母顺利“进城”、而老家的那头又不能以广阔的发展空间吸引子女“返乡”,那么,真要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大多条款,基本上仍是“难于上青天”。
专家视点
没有惩罚的法律没有实际意义
王飙尘认为,法律是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本来要用道德去约束的东西,现在需要立法来解决,“我并不认为这是一种进步”。
“常回家看老年人”这涉及赡养和探望的老人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如果是权利的话就不需要立法约束,但如果是义务的话应该要有一个衡量的标准去量化赡养和探望的行为。如果精神上履行不到的话是否允许有物质上的补偿、代替。王飙尘提出:“作为赡养人没有去探望和照顾老年人,该如何处罚?法律里并没有写明。我认为,这种没有惩罚的法律没有实际意义。”(凌越)
这是一个倡导性的法律条文
广州知名律师朱永平表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一个倡导性的法律条文,“尽管这个法律没有惩罚性。”朱永平认为,对违法的人进行惩罚,这是第二步。例如可以用《治安处罚法》来进行惩处,《治安处罚法》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
“举个例子,老人到派出所投诉子女不‘常回家看看’,民警就能传唤老人的子女到派出所,并警告子女每个礼拜、或者每个月必须回家照顾老人,否则就要对子女用《治安处罚法》进行惩处,作为轻型犯罪处罚。
相关新闻
法官判定两个月看一次老人
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该法首次将“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写入条文。当天上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马某、朱某除承担原告储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外,还需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这起对“常回家看看”诉请的判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后的国内首例判决。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储某是77岁高龄的老太,被告马某、朱某是她的女儿、女婿。此前,储某与一双儿女签订协议,写明其由女儿、女婿负责养老,但多年相处之后,储某与女儿一家产生矛盾,后更是赌气出走,至儿子家居住,其女儿马某在老太离家后,并未前往看望。
因不满被女儿如此对待,储某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法庭上,储某的儿子与女婿针锋相对,争论不休。北塘法院高鑫法官在协调未果的情况下,依法判处被告马某每两个月至少需至储某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这些节日,马某也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对储某予以看望。
“常回家看看”遭网友吐槽,入了法能否入得了心
“难道我违法了?”昨起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开始实施,因人性化规定子女“要常回家看看”,众生惑倒。同时,网友纷纷吐槽,“我常年想回家,公司会恩准吗?”广州中院法官表示,相关条文的倡导意义远远大于实际意义,与其绞尽脑汁用强制措施,不如靠社会道德来调整。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3全文)第二章第十七条。
有心无假为之奈何
新法的“探老”规定,让“企业假期”备受关注。诸多企业员工表示:也想回家看看,怎奈人在谋生,身不由己!
张先生来自黑龙江齐齐哈尔,现在在广州一家国企上班。他说,坐火车回家来回得花四五天时间,虽然坐飞机一天可以到,但一个来回路费就得5000元。
毕业第一年,张先生平均到手月薪不足3000元,省吃俭用出一笔回家费用,着实不易,只能一周一个电话关心下父母。现在张先生的薪水倍涨,金钱已经不成问题,但时间更加紧张了。“我也想五一、端午、中秋、国庆每个假期都回,但没有这么多假期。”
“探亲假已经成为传说,年假可以休五天,但太忙了,基本难以实现连休。”张先生认为,“经常回家看看能不能落实,关键在企业能不能将探亲假执行下去。”
张先生说,作为职工不能找东家强行要假,更无法与之叫板、对簿公堂。关于探亲,张先生认为,新法实际效用不大,症结在于企业没有强制性约束,没有处罚机制,没有合理投诉制度。
落实年假保证探亲
“探亲假已经有32年的历史,在企业已逐渐退出‘舞台’,年假取而代之。”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业律师曾跃表示,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实施后,企业年假已逐渐取代企业探亲假,“企业要把年假制度落实好,保证民众有时间‘常回家看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则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曾跃表示,随着年假制度的推广,已逐渐取代探亲假。他说,“加上每年春节、国庆等大大小小的假期,企业如果保证职工休年假的权益,还是可以‘常回家看看’的。”他说。
■法官说法
执行困难,但有积极的一面
记者:众多网友吐槽新法十七条是空文规定,你怎么看?
法官:单凭此条文提起诉讼,是有操作问题。第一是难判,所谓“关心”、“忽视”是情感世界内容,很难有一个量化的标准。而“经常”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就算可以定量下来,每位老人的需求也是不一样的。第二是难执行。比如,判子女定期探视,如果不自觉履行,难道你能去外省把他强制押回来吗?这样的执行成本,要如何承担?
记者:出现了这样的立法,问题出在哪?
法官:问题还是在于整个社会环境变化。现在年轻人压力大,对家庭义务没那么多工夫去兼顾,对老年人缺乏关爱。但法律并不是事无巨细地深入社会方方面面,比如现在很多夫妻婚姻也是因工作、应酬出现问题,就要强制夫妻一天必须回家吃几顿饭吗?我们更加需要相互理解。
记者:是否可以理解,“常回家看看”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上,效用渺茫?
法官:有些东西,用社会道德去调整更加合适。在模糊难定的标准前,采用强制措施来关爱老人,很难。非要执行不可,还得依靠相关部门坐下来好好研讨,出台更多细则。这个过程想必是头痛的。但社会发展是难预期的,一点一点推动后,一切皆有可能。我们不能排除此条文有积极的一面,有警醒作用、有导向作用,在判案上有一定的精神指导意义。
记者:约束企业放假,是不是更有现实意义?
法官:有不少员工起诉企业假期问题的案子。但这些案子在劳动争议范畴内,和老年权益没有建立起直接关联性。
网友吐糟
多久一次才算“常”?
如果一张写着“回家看爸、回家探妈”的请假条放在老板的桌上,通过的几率有几成呢?“常回家看看”入法,但关于多久一次算“常”?赶上春运之类的“大迁徙”怎么“回家”?如何算“看看”,要住上几天还是看一眼就能走?对于这五个字,网友的吐槽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先说“常”吧。怎样的频率才算合格?一月一次,还是一年一次?有网友就反问,没有足够的探亲假,谁能想回家就回家?“谁敢艾特(@)一下自己的老板啊!”
再说“回家”。就算有假的人,也有不敢常回家的。网友“二老爷种田”算了笔账,“回家一次车票过千,还不能空手而归,爹娘还有七大姑八大姨,孝敬一遍一年工钱分文未剩,你还敢常回家?”如果你的假期只能在春节、国庆之类的“大迁徙”时段,如何打败车票这个“拦路虎”,就看你的“人品”了。其实网友是热烈欢迎“常回家看看”出相关细则的,例如必须每月看一次,最好是带薪假期,如果能再报销个路费,那就人人都“争着回家了”。
最后探讨一下如何“看看”。看多久算看,看几眼过关,要不要带点水果礼物……要是“看”的时间太短促,老人不满意呢?有网友就说,现在独生子女多,一对小夫妻要看4个老人,想想就“鸭梨山大啊”!
父母真的愿意儿女是因为法律规定才回来看他们的吗?网友“思想者2751654601”有顾虑,“因为无标准、无可执行性,加上中国流动人口众多的国情,会发生很多不可愈合的家庭裂缝。”看父母,除了回家去看,更要带真心去看。
@零度以下:【教你一招,不要告诉别人哈】春运买不上车票,让父母向法院起诉,理由是不常回家。判决结果是你必须回家看父母。你不履行判决,父母申请强制执行,然后法院执行庭用执行车送你回家。欧了。
@刘同:近期,有法律规定,如果不能按时回家探望父母,就有可能触犯法律——“不常回家看看”罪。由于平时加班,小刘某个周末忘记回家,被父母一怒之下告上法庭,小刘就被判刑一年。在一年服刑期间,小刘不能回家探望父母,又被判刑两年……那两年他仍不能探望父母,so……你懂得……小刘再也没有出来过……
@专业起哄:友情提醒一下各单位写先进人物事迹报告的童鞋,以后写稿不要出现某某为了工作,废寝忘食殚精竭虑多长多长时间战斗在一线,连老娘病重都无暇探视之类的桥段,你这么一写,他做完报告下来就违法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