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档案封存申请听证在进行中。现场
首个封存申请“三堂会审”
昨日上午10时半,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刚从技校毕业并就业的小刘被团团围住,向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等在场11个部门进行汇报。
“因为这次犯罪,我对自己甚至有了一种厌恶之感,很长时间后才再融入社会;我担心同学和同事知道我的犯罪情况而用异样的眼光看我、歧视我,做什么事都小心翼翼。”在汇报的最后,小刘说,“很高兴今天有机会提出犯罪前科档案封存申请,希望各位领导结合我的表现和当年的犯罪情节,批准我的申请,我一定好好工作,做一名对社会、对家庭、对自己负责的人。”
法院补充介绍了法院调查的小刘参加社区矫正的情况。
听证开始了。区检察院对小刘“没有参加赌博性质的活动,每月向家里人上缴千多元工资”的回答表示满意。区教育局的老师向小刘提出几点希望,要他摒弃好逸恶劳的观念、交益友,并加强日常学习。
“同意”,“没意见”……多个政府部门相继表态认可小刘的申请。
法官宣读了《犯罪前科档案封存决定书》。按规定,法院作出的封存决定经7天公示期满后,将出具《犯罪前科档案封存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和相关单位。
探索
对失足少年不抛弃不放弃
据黄埔区法院统计,该院自2007年3月成立少年审判庭以来,对未成年被告人非监禁刑适用率达39.17%。未成年人刑满释放或缓刑考验期满后普遍表现良好,但在回归社会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受到犯罪劣迹的影响。
黄埔区法院副院长赖光耀告诉记者,建立未成年罪犯前科档案封存制度,为他们创造一个像普通公民一样平等行使公民权利和民事权利的社会环境,体现国家和社会对他们“不抛弃、不放弃”的关怀。黄埔区法院是广州市最早开展此项试点的基层法院。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档案封存,是指对有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在刑满释放并经过一定考察期或缓刑考验期满后,依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将其犯罪档案予以封存,不载入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及对应的学籍、人事档案等个人信息库,也禁止任何机关(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查询的除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查阅、复制、摘抄纸质或电子档案,使其在就学、就业(法律明确限定的职业除外)时享有和普通人同等的权利。
疑问
封存档案是否等于消灭前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副庭长李琳指出,档案封存并不等于消灭前科。“用通俗的话说,即是档案还是有的,只是一般人查不到。”
李琳告诉笔者,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也即是说,当有犯罪前科的当事人参加警察、法官、检察官等政府公务员考试,犯罪档案则不再“封存”;同样,他们在入伍时也需要如实申报犯罪记录。
“限制就业的法律法规尚待今后进行修改,真正消除已经档案封存的当事人的全部就业法律障碍。”赖光耀提出自己的期望。
那么封存档案会在什么时候、什么领域体现其效用?法院工作人员举例称,比如犯过罪的未成年人参加大学考试时,其“污点”记录将不再跟随档案进入校园。至于犯罪前科是否影响出国、出境申请,李琳表示,这需要通过和有关部门尤其是公安部门进一步沟通才能确定。
“犯罪前科档案封存最终真正完成还在于公安机关的电子档案。目前要真正封存犯罪人员的犯罪信息,只有省公安厅或市公安局才有权限,区公安分局还做不到消除犯罪记录的工作,但目前尚未出台省级或市级的联合文件要求公安机关配合封存。”赖光耀说。
南方日报记者 赵琦玉
通讯员 杨晓梅 李桂模
“下面就我在缓刑考验期间的学习、生活和工作表现向各位领导作汇报。”昨日上午,小刘在“广州市黄埔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档案封存初步决定仪式”上发言,对他来说,这也许将成为命运的转折点。
身材瘦小的小刘今年19岁,3年前因抢劫一名学生12元现金和1部手机导致被害人轻微伤,被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去年12月24日,小刘的缓刑考验期满。按照以往的做法,他的犯罪记录将长伴他的档案。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档案封存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实施办法)从5月1日正式施行,失足少年的犯罪污点,在经过相关部门听证后,有望被“擦”去。
■前科封存程序
涉案未成年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法院立案庭受理材料并作形式审查→法院前科档案封存办公室收案并指派专人负责→法院发函委托相应调查机构调查未成年罪犯在考察期内的表现及改造情况→法院召集相关机构举行前科档案封存听证会→法院前科档案封存办公室将全部材料提交法院前科档案封存评审委员会审查→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封存或驳回申请的初步结论→初步结论在限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满后由法院前科档案封存办公室出具《犯罪前科档案封存证明》或驳回裁定→送达申请人及相关部门→公、检、法、司、教育、人事等部门按照规定封存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