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宫大盗"石柏魁受审。资料图
备受关注的石柏魁故宫盗窃案刚刚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宣判。法院最终作出维持一审以盗窃罪判处石柏魁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3万元的裁定。
2012年3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查明,2011年5月8日,石柏魁到故宫博物院内,趁人不备潜入斋宫内的夹道处,并避开清园工作人员。当晚8时许,石柏魁断开斋宫配电室安防系统电源后,采用撬锁、破窗、破墙等手段进入诚肃殿,打破展柜,窃得香港两依藏博物馆在该地展出的《交融-两依藏珍选粹展》金嵌钻石手袋等9件展品。
当晚,在逃离故宫途中,石柏魁先后将所窃的5件展品遗落或丢弃于故宫,后逃离现场。因销赃未果,石柏魁将其窃得的剩余4件展品分别扔弃于本市海淀区一垃圾桶内及路边。石柏魁所盗窃的9件展品投保金额为41万元,其中丢失的3件展品保险金额为15万元。
此外,石柏魁还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间,先后在北京市一自助烤涮店、网络服务中心盗窃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品。
一审法院认为,石柏魁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盗窃展品,情节特别严重,又系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判决。
宣判一周后的3月26日,石柏魁通过其辩护律师黄长勇向一审递交了上诉材料,请求二审法院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对其量刑,将此案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今天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本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