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农村报讯 “被告人邓明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你是否上诉?”“我没意见,不上诉。”5月30日上午9时30分,广州番禺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内,随着审判长法槌的落下,被告人邓明建的手铐被打开。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这名“杀母孝子”换上一件红色T恤,脸上惶恐木讷的表情变得平静一些。结束了长达一年的羁押,他终于走出了看守所。 买农药助母安乐死 法院审理查明:被害人李术兰(殁年73岁)与被告人邓明建是母子关系。2011年5月16日9时许,卧病在床的李术兰在出租屋内请求儿子邓明建为她购买农药服食,以结束自己的生命,邓明建顺从了李术兰的请求,到石楼供销社肥料农药店买来两瓶农药,随后返回出租屋将农药勾兑后拧开瓶盖,递给母亲饮用。李术兰喝下农药后即中毒身亡。 当天下午2时多,邓明建到番禺区石基镇派出所报案,称母亲在出租屋内自然死亡。公安机关接报到场查验尸体时觉得死因可疑,经初步尸检后认为死者死于有机磷中毒,遂将邓明建带回派出所调查。邓明建如实交代了以上犯罪事实。经法医鉴定,李术兰系呋喃丹中毒死亡。 据查,李术兰除儿子邓明建外,还育有3名子女。李术兰于1991年前后脑中风致半身不遂,1996年前后病情复发,并伴有类风湿等疾病导致手脚疼痛、抽筋。期间,邓明建一直照料李术兰,并带着李术兰求医诊疗,但李术兰不堪忍受长期病痛折磨,曾产生轻生念头。2010年4月,邓明建父亲身故后,邓明建因家庭经济拮据需到番禺打工,于是将生活不能自理的李术兰从四川家乡带到番禺照顾。期间,李术兰仍然有因病情拖累而想轻生的念头。 动机有应宽宥之处 邓明建明知农药具有毒性、对人体有相当大的危害性,仍然帮助母亲饮用农药导致母亲死亡,其行为与李术兰的死亡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构成故意杀人罪。 李术兰一直与邓明建共同生活,并由邓明建照料,特别是李术兰患有脑中风等疾病导致生活基本不能自理20年来,邓明建亦不离不弃,悉心照料母亲,这一行为值得肯定;在母亲的请求之下,邓明建没有尽力劝阻,反而顺从了母亲的请求购买农药帮助其母亲结束生命,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考虑到邓明建行为发生于家庭直系亲属之间,且是被害人在年老患病情况下产生轻生念头并积极请求而造成的,念及被告人20年来赡养母亲的一贯孝顺表现,其犯罪动机确有值得宽宥之处,应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故意杀人行为相区别。综上情况,邓明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亦相对较轻,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情形,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从轻处罚绝非放纵 对于这起人伦悲剧,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高新会认为,邓明建弑母悲剧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是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缺失。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水平低,还存在参保和办理报销的程序繁琐、宣传不到位、农民不满意等诸多问题。 该案的经办检察官王姗则认为,“安乐死”历来是一个备受争议的复杂话题。邓明建故意杀人一案,正是“安乐死”在个案中所折射出的情与法、罪与罚的羁绊纠葛。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裁量,可以综合考量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家属的谅解等要素。但是,即便量刑上酌情从轻的处理,也绝非意味着对此类行为的轻纵,甚至变相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