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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源何平案致天津和全国高法院长公开信

ST中源何平案致天津和全国高法院长公开信
诸位尊敬的院长: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周年之际,我公司(协和干细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接到了南开区法院送达(2010)南刑初字第357号《刑事裁定书》,称“依法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裁定何平案件中止审理。至此,侵害我公司利益的何平等职务侵占案,这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普通刑事案件,被法院以牵强的理由一拖再拖,从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一路研讨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何时裁决遥遥无期。在这过程中,法学专家、九三学社领导、传媒记者、司法掮客,网络水军,各路人马插手案件,致使报纸杂志报道各异,网络上谣言四起,正常的案件审理因被告人方的私下关系运作、媒体网络的造谣乃至司法界败类的暗中鼓捣而被扭曲,进而造成人心不安,企业不稳,社会舆论哗然.
        此案的审理,已全面折射出中国的司法现状,公正即将跌入私利的陷阱。万般无奈,我公司也仿效何平方造谣者用过的公开信方式,本着对事实和法律尊重之原则,和对数万股民和二十万储户家庭负责之态度,向您们诸位院长澄清事实真相,并向最高人民法院、天津高级人民法院、南开区法院公开强烈地发出呼吁和请求,希望大家本着良心和职责,依法监督案件公正审理,让正义的火种能在何平案中保有和燃烧!                                                                                                                                                                                                                                                                                                                                                                          
         
        一、何平等人以领取月绩效工资等手段为名,实施侵占我公司财产行为,其犯罪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如果司法机关受不当影响而认定该行为不构成犯罪,将根本损害公司治理秩序和司法公正。
        何平、叶新、柴新宇和高鹏德四人,自2007年7月至2009年8月经我公司股东方之一ST中源委派至我公司担任公司高管,其中何平任董事长兼总裁。何平等自2008年开始,即利用管理层的内部控制之便,违反公司高管的忠诚勤勉义务和同业竞争禁止义务,通过另立私人控制公司转移公众和国有投资企业的资金、资产、技术和人员,滥发工资和福利,违规报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发放巨额经济补偿金等等方式,损害我公司利益,并造成约2800多万元的损失。为此,ST中源举报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诉诸人民法院。
        因为我公司为上市公司ST中源的控股子公司(合并报表),我公司一直认为,何平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构成典型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和侵害商业秘密罪,其客观行为完全符合该两罪的要件。但是公安办案人员经多方咨询认为就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在侦查和移送起诉等方面太复杂,在市检察院限定的侦查期限内难以全部查清;侵害商业秘密罪又涉及我公司和血研所的技术骨干,如处理不当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而公安机关认为何平等人自立月绩效工资名义领取286万元巨额资金的行为证据充分,是性质非常清楚的职务侵占犯罪,故最终按照职务侵占罪定案。我公司考虑到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已按照合法程序最大限度地追回了我公司被转移的权益,且流失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亦在何平等案发后回归,故未予坚持深究何平等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和侵害商业秘密罪。
        何平等人自立月绩效工资名义领取巨额资金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何平等人身为公司高管,明知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薪酬制度,其薪酬应当由董事会决定,却为了达到“多拿钱”(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的目的,利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副总裁)的身份和职责便利,自行制定《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办法》,自行审批,从2008年1月至2009年8月,以月绩效工资的名义,何平侵吞我公司871946.25元,其他几名高管分别侵吞我公司66万元。何平等人主体身份符合职务侵占罪主体要件,主观上为故意且有非法占有的动机,客观上实施了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的违法行为,将公司资金占为已有,且每人所占有的资金均超过了5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因此,何平等人构成侵占罪是无可置疑的。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样一个事实清楚、性质明确的案件,据说在天津市高级法院某高层领导的一再干预下,审理程序一拖再拖,最后天津高法竟然强令南开区法院将是非分明的案件,以请示方式不负责任地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了包含一有罪一无罪两种截然相反意见的方案。
        该案拖时无果已长达一年零八个月。我们只想强调,何平等人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违反公司董事会有效决议,自立名目发放工资的行为,是典型的公司内部人侵占犯罪。这是所有认真了解案情的刑法专家和法官、检察官所一致确认的。何平方在案发后,以只提交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材料的手法骗取了陈兴良、高明暄、赵秉志等知名刑法专家的无罪法律意见,并将该意见提交相关领导和媒体以误导公众,经ST中源何平案企业联合调查组向三名专家核实,并向他们出示全部案卷材料,专家们认为何平等人是构成犯罪的,赵秉志明确表示,如相关司法部门出面,他们会提供认定何平等有罪的全面法律意见。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在认真审阅全部案件材料后,向我公司出具了认定何平等人有罪的书面法律意见,明确结论是:“一、何平等人的行为确实涉嫌职务侵占罪,且有共同犯罪的特征;二、涉案数额巨大,应当适用该罪第二档法定刑量刑。” 然而,一审南开区法院托时如此之久让我们无法理解。
        何平等涉案人员的职务侵占行为不仅侵占了我公司数百万元的财产权益,还给我公司造成28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更恶劣的是损害了正常的公司治理秩序。如果这种犯罪行为不被认定,那么损害的就不仅是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了,它将摧毁我公司乃至天津的干细胞科技产业。我公司认为如法院作无罪裁决,必将实质上使公司的内部人控制合法化,如果这种裁决还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和支持,必将从根本上损害中国的公司治理秩序和运营环境,损害公司投资人广大股民和血研所国有资产的根本权益,破坏天津乃至中国的投资环境,摧毁中国的司法公正。
       
        二、何平等被告人家属的自辩和宣传,不顾企业的生死存亡,严重背离事实真相,其中大部分言论已构成诽谤和诬陷罪。
        何平等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以及何平等人亲友及其雇佣的网络写手们,利用媒体和网络杜撰不实报道、疯狂发贴,极力混淆视听和造谣诬陷,从事实和法律上都是站不住脚的,而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 何平领取的月绩效工资是明明白白的侵占,根本不属于应得奖金。
        何平方主张何平等人给公司创造了1.8亿元利润,其领取的月绩效工资总额远低于应得资金。这一说法违背了事实和法律。首先何平等人在任期间的利润情况有公安机关依法提取的证据证明,根本不存在“创造1.8亿元利润”的事实,相反,何平等人在上市公司和我公司任职的2008年和2009年两年间,根据司法审计表明,何平等人大肆蚕食企业利润,致使上市公司的利润都是负增长,其中2008年企业年利润增长率为-51.39%,2009年企业年利润增长率为-63.26%。其次,何平等人是在领取了巨额的、远超董事会确定标准的年终奖励的前提下又自立名目领取“月绩效工资”的。就这一事实,何平方在各类场合都竭力回避。最关键的是,即使公司管理人员创造了巨额利润,他们也无权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生效董事会决议而自立名目、自行奖励,如果因创利有功而使这样的违法行为合法化,公司将沦为内部人谋利的工具。
        这种公司高管群体自立名目为自己增发薪酬的行为,实质是最严重的和典型的职务侵占违法行为,数额巨大,铁定构成职务侵占犯罪,必须依法定罪量刑,以维护依法治企的良好环境。
        (二) 涉案的高管之一方健未被起诉并非有权机关认定其不构成犯罪或不追究其犯罪。
        何平方声称天津和平区政协副主席、市人大代表方健为涉案高管之一,但却被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认定无罪。这是谣言。事实上,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从未对方健是否有罪进行认定;认定方健是否有罪是司法机关的权力。方健作为人大代表,适用与其他人不同的司法程序,是我国法律中为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所做的一种特殊制度安排,不能因此而推论有关机关认定方健是否有罪,更不存在何平方所谓的“同罪不同命”。这一点,相信诸位院长是十分清楚的。
        但是,何平方却以这一事实,在致有关部门的信件和网络言论中认定天津人大常委会确认方健无罪,并进而炮制出所谓“同罪不同命”“司法被收买不公”、“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的统一”的谣言。
        (三) 何平方关于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被人收买、不当介入经济纠纷的说法无事实依据,纯属诬陷。
        何平方在网络媒体和举报信件中声称何平等人并未犯罪,何平案是企业内部经济纠纷,是个人之间的所谓恩怨情仇,并说何平等被刑事追诉系某富豪买通司法机关制造的冤案、假案,甚至通过网络大肆传播“富豪控股天津司法”的言论。这种说法亦纯属诽谤和诬陷。
         更为恶劣的是,何平亲属以举报方式指控公安和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被某富豪收买,以职务侵占犯罪为某富豪抢夺何平等人的股权。对此,相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纪检部门也专门向ST中源和我公司以及相关企业和个人调查了相关情况,经调查核实,根本不存在所谓办案人员“被收买”的任何事实,纯属诬陷。而且,ST中源及我公司与何平亲属指控“收买司法”的某富豪无法律上的关系,更无所谓私人恩怨和利益纠葛可言。
        何平等人的所谓“合法股权”,是违反公司高管同业竞争义务,转移我公司资产、技术和人员获得的,根本是违法的。在侦查过程中,我公司要求公安机关按照追赃程序依法追回我公司被挪用、侵占的资产,公安机关依法为我公司追回了相应的股权和其他部分资产。其中这些股权已转回我公司,与任何富豪无关。也正因为如此,我公司才未坚持要求公安机关追究何平等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和侵害商业秘密罪。同时,为了稳定企业的发展,对其他涉案人员我公司都尽了一切努力减轻和免除了他们的法律责任。我们真诚地希望通过这种处理方式,重塑这些涉案人员对企业的感恩之心和忠诚度,激发他们为企业的再次腾飞贡献力量。
        (四) 源于何平方造谣的网络舆论已严重损害了天津公正的司法形象,侵害了相关人员的民主权利,何平方欲利用这种方法浑水摸鱼、借以脱罪。
        何平方竭力将何平等人的严重犯罪行为描绘成普通经济纠纷,将何平案件的正常侦查起诉和审理,说成是天津司法部门被个人买通而谋夺他人合法利益,进而他们通过网络和恶意举报全面诽谤和攻击公检法及某市领导。何平方在网文和举报信中说:“对何平案,天津市公安局违法立案、羁押,成了富豪的鹰犬”;“南开检察院违法公诉,纵容包庇掩盖公安人员违法办案的犯罪行为,玩弄法律于掌股之间”;“南开区法院藏匿着不可告人的隐情,不敢面对社会,不敢面对法律,践踏了人权,践踏了法律,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损害了党的执政基础”;“天津市人大、政协以及公安、检察院二机关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显得宽严不一,甚至南辕北辙”;“这四家机构破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的统一”;“天津公检法漠视违反党的政策纪律和国家法律之处甚多,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公正”;“中国政府机关和司法部门竟然和股份制企业很相似,有绝对控股人,谁控股谁说了算”。因此他们指责天津某些市领导“公权私用”,“人格是分裂的”。
        何平方各类造谣和举报的目的是,在无法从法律上对何平的罪责进行辩解和推脱的情况下,以民众关注的腐败问题吸引人们的视线,误导公众的判断,从而变相对案件审理施加不正当的影响。由于这类举报信和文章何平方雇请专门人员利用网络大肆传播,已在全社会造成了对天津政法形象的严重不良影响,也严重侵害了被指控的企业、公检法人员和市领导的合法权利。
        请诸位院长还要高度关注的是,如果这种恶意诽谤、诬陷和造谣行为不能被相关部门迅速制止,被扭曲的事实不能得到有效澄清,那些传播这类信息的不法之徒就会认为天津司法部门软弱可欺,此后在同类事件上更会变本加厉,抹黑司法必将被放纵而成风。
tianer

法律越来越宽容拉,贼的胆越来越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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