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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税前扣除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提至17424元

记者昨天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从今年7月起,随着广州市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的公布,广州市住房公积金免税缴存基数上限也相应调整为17424元。

按照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税前扣除;同时,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照此计算,2014年度广州市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17424元以下,且缴存比例不超过12%的,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则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那么,是不是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总额在4182元(17424×12%×2)以下,就是免税?市地税局指出,不能简单地用缴存的公积金总额进行对比,这样计算税前可扣除的金额是不准确的。“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任一项超标,超出部分就需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单位缴存和个人缴存两部分构成:单位缴存部分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部分为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缴存比例。市地税局介绍,广州市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20% ,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视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缴存基数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3倍、单位及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超过12%的,应按照规定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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