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违建的费用不用当事人承担。昨日,《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交审议。条例删除了当事人承担拆除违建费用的条款。此外,条例还禁止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电梯、施工方等企业单位向违建提供服务,否则将面临5000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
据了解,条例此前规定,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城管应责令当事人限期缴纳。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城管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有意见认为,该条规定难以操作,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明确指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属于公共行政管理,其费用除单行法律另有明文规定外,应当由公共财政负担,不宜由当事人承担。为此,本条例删除了该条款。
魏强介绍,为从源头上遏制违法建设的发生,应当在本条例中明确规定供水供电、施工、监理、出售预拌混凝土的单位、个人和生产、安装电梯的企业不得向违法建设提供服务。如果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等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