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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四类人可异地医保就医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零星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四类人可异地医保就医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昨日公布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零星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对于异地医保就医人群范围的规定更加明晰,包括参保人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工作或学习6个月以上的长期异地就医;异地急诊;学生异地就医;异地转诊等四类情况。

  个人账户可支付亲属医疗费

  今年3月,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方案》,表示要将广东医保个人账户拓展为家庭账户,此次广州市人社局公布的《办法》落实了这一改革规划。

  《办法》明确,广州市参保人在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区内,可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其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预防接种及体检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及医疗用品费用,同时还可以缴交社会医疗保险费。参保人亲属在使用参保人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费用时,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办法》对于异地医保就医人群范围的规定更加明晰,包括:参保人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工作或学习6个月以上的长期异地就医;异地急诊;学生异地就医;异地转诊等四类情况。

  参保人若想享受异地医保待遇,长期异地就医者需事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长期异地工作、学习的在职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申办,其他参保人员由单位或个人办理。 长期异地就医参保人须在异地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就医。异地就医参保人可在居住地所属地级市辖区范围内选择1-3家异地医疗机构,作为异地就医医疗机构。

  经审批同意的异地就医参保人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广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标准给予相应的待遇。

  尽量使用医保范围药品

  《办法》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应当尽可能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同时,住院参保人必须使用属个人自费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昂贵特殊医用材料的,须经参保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

  对于具体的开药标准,《办法》明确,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每次处方药量为:急性疾病不得超过3日量,一般慢性病不得超过7日量;患有特殊慢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不得超过30日量;参保人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出院医嘱中,出院带药的品种和数量一般不超过7日量。

  征求意见

  据了解,《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和个人医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1〕19号)及《关于印发〈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零星医疗费审核报销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劳社医〔2002〕7号)有效期届满,因此,广州市人社局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等,拟定了《办法》,并于2012年5月14日至2012年5月24日期间,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办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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