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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7月施行 月缴最低10元

昨日,广州市人社局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试行办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个人缴费标准分为7个档次,最低为10元/月,集体经济可对参保人进行缴费补助,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参保人个人缴费和集体经济缴费补助给予相应补贴,也分为7个档次,参保人最高可获得120元/月的补助,上述补贴都会进入参保人个人账户。最终,参保人实际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130元/月和个人账户计发共同构成,最高可达531元/月。

值得注意的是,没有参加任何形式养老保险的农村非从业人员,即使不缴费,到了60岁后每个月也能领到130元养老金,这意味着城镇和乡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已统筹到同一个体系之内。

据悉,《试行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8〕48号)和《印发<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0〕80号)同时废止。

参保对象▶▷非从业城乡居民可自愿参保

根据《试行办法》,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下同)、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也未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或一次性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非从业城乡居民,可以按本办法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不能同时按本办法和其它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参保。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参保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后,如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参保资格的,对于正在参保缴费的人员,退回其个人缴费和集体经济组织补助部分,政府补贴部分转入地方统筹准备金;对于正在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由集体经济组织、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追回已发放的养老金待遇。

缴纳标准▶▷最低10元/月 最高130元/月

参保人每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分为七档:第一档10元、第二档30元、第三档50元、第四档70元、第五档90元、第六档110元、第七档130元。

参保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经济能力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第一档5元、第二档10元、第三档20元、第四档30元、第五档40元、第六档50元、第七档60元。具体补助标准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参保人协商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参保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无经济能力、不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的,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对参保人给予补贴:根据参保人个人缴费档次,每月按如下标准予以对应补贴:第一档15元、第二档35元、第三档50元、第四档60元、第五档70元、第六档75元、第七档80元。根据集体经济组织补助档次,每月按如下标准予以对应补贴:第一档5元、第二档10元、第三档20元、第四档25元、第五档30元、第六档35元、第七档40元。政府对参保人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的补贴最长年限为15年。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的政府补贴资金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

上述的各种缴费和补贴均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最高为310元/月。

养老待遇▶▷最高领取531元/月养老金

本办法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财政出资建立,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1年,加发基础养老金6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参保人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时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个人账户最高缴费310元/月的标准,15年为180个月,个人账户存额为310(元/月)×180(月)=55800元,按照60周岁符合领取条件为每月401元/月,加上基础养老金130元/月,共计531元/月,以上算法未计入个人账户的利息因素。

在本办法实施时,年满54周岁的本市城镇户籍女性居民,按本办法参保缴费后,可从56周岁起按本办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满53周岁的本市城镇户籍女性居民,按本办法参保缴费后,可从57周岁起按本办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满52周岁的本市城镇户籍女性居民,按本办法参保缴费后,可从58周岁起按本办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满51周岁的本市城镇户籍女性居民,按本办法参保缴费后,可从59周岁起按本办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被征地农民和农转居人员

可一次性提高保险费及补助标准

对于本办法实施时已领取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参保人,在本办法实施后2年内可一次性提高原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集体经济组织补助标准。对于本办法实施后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在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前可一次性提高原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集体经济组织补助标准。

对于2010年11月后征地的,征地主体应为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含“农转居”人员),按第五档缴费标准、将参保人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费所需资金一次性预存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参加本办法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费用。征地主体应单列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并列入征地成本。

被征地农民使用预存的养老保障资金按本办法参保,相应的政府补贴在办理个人缴费时拨付到位。其中,征用本市“农转居”人员土地的,征地主体的预存资金和对应的政府补贴资金应一次性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用于参加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再享受“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政府资助。

“五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待遇期间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其参保缴费的个人缴费部分按本办法第一档标准进行资助。

■年满60周岁参保人

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130元

年满60周岁,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可申请领取养老金。养老金从参保人申请的次月起按月发放,直至终老:

1.本办法实施时(含当月,下同),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可选择一次性趸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养老金待遇;也可选择不缴费,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130元。

2.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月缴费至年满60周岁,按月缴费期间中断缴费的(期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视为中断缴费),应进行补缴后再享受养老金待遇。

参保人在参保期间可选择一次性趸缴从本办法实施时至其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所差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3.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养老金的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参保人,应按月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剩余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养老金待遇。

参保人年满60周岁,不符合领取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的,只能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参保人以预缴、趸缴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

除本办法实施时年满4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在本办法实施后2年内对其应缴未缴的缴费年限进行补缴,可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外,参保人以补缴方式缴纳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政府补贴。

■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

趸缴保险费后可转新办法

已按照《印发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8〕48号)的规定,参加了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参保人,可选择按以下办法处理:

1.一次性缴纳了其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时距75周岁的年限(距75周岁不足3年或已年满75周岁以上的按3年计算)对应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可继续按照每月450元的标准享受养老金,今后参与本办法的养老金调整,并按本办法享受丧葬抚恤费。

2.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根据其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时距75周岁的年限(距75周岁不足3年或已年满75周岁以上的按3年计算),可继续按照每月225元的缴费标准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按照每月450元的标准享受养老金,今后参与本办法的养老金调整,并按本办法享受丧葬抚恤费。

3.符合原规定免予缴费的孤寡老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待遇期间的人员继续免予缴费,按照每月450元的标准享受养老金,今后参与本办法的养老金调整,并按本办法享受丧葬抚恤费。

4.参保人也可以选择按本办法规定一次性趸缴不超过15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后,按本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含利息)退回给参保人。参保人选择按本办法参保后,不得再次变更。

已参加“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将“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按本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按本办法规定计发养老金。
■提醒

2012年2月13日至2012年2月23日期间,人社局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试行办法》的意见。广大市民可通过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www.hrssgz.gov.cn)查阅《试行办法》的具体内容,并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43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村社会保险处),邮编:510030,电子邮箱:gznbc2012@126.com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领取养老金年龄 计发月数

55 170

56 164

57 158

58 152

59 145

60 139

61 132

62 125

63 117

64 109

65 101

66 93

67 84

68 75

69 65

70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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